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洗钱犯罪助推上游犯罪资金流转,不仅妨害司法机关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洗钱手段复杂多变、不断翻新。


我国刑法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洗钱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91条规定以洗钱罪定罪处罚。为上述七类上游犯罪之外的其他上游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犯罪等洗钱的行为,适用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另外,地下钱庄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支付结算服务的,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最高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联合国家监委、公安部印发《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持续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


最高检指出,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今年1至9月,共起诉洗钱罪1718人,同比上升14.8%。涉及的上游犯罪主要集中于毒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和走私犯罪。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涉及洗钱犯罪的62336人,同比上升92.7%。此类犯罪大幅增加,与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犯罪高发密切相关。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犯罪分子洗钱手段多样,除购房、购买黄金等贵金属以及投资证券基金、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资金等手段外,租用他人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也是常见洗钱手段。


近年来,随着网络支付、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各类新型洗钱手段不断出现。有的搭建“跑分平台”汇聚大量个人账户用以收取、转移犯罪资金;有的利用虚拟币交易开展跨境洗钱;有的通过直播平台打赏后,再以向主播“借款”等方式洗白资金。这些新型洗钱手段通过海量资金账户,快速多层转移资金,技术性、隐蔽性增强,对发现查处犯罪带来更大挑战。


最高检指出,受利益诱惑参与洗钱问题突出。洗钱行为通常借助各类资金账户等基本支付工具实施。办案发现,一些在校学生、无固定职业人员、普通商户、偏远地区老年人等,受小额利益诱惑,非法向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参与洗钱违法犯罪活动。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非法经营案中,犯罪人员搭建“跑分平台”后,共有10万余个“跑分客”提供37万余个银行卡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用于转移非法所得。非法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人实际获利不多,但社会危害严重,不仅助长了上游犯罪活动,还易使自己因蝇头小利身陷囹圄。


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依法严惩洗钱犯罪,坚持“一案双查”,在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遗漏涉嫌洗钱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同步开展引导侦查取证;持续强化部门协作,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特别是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资金穿透、行业治理等方面与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全面加强协作,强化反洗钱工作合力。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