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共计约35万字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下称《资本办法》)正式出炉。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资本办法》公示的一天前,即10月31日晚,新华社消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明确提出“优化资金供给结构,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同时亦要求“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是以债权为主的间接融资主体。在做好科技金融等五大篇文章与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总定位之下,商业银行未来对股权投资进一步的探索,成为市场对《资本办法》关注之处。


“中国版巴塞尔Ⅲ”十余年来持续完善


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关于资本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则,自2012年出台,一直在业内被誉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具体而言,《资本办法》本身经历了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6月8日发布,下称“原《资本办法》”)——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2月18日发布,下称《征求意见稿》)——再到《资本办法》,跨度逾十年的持续完善过程;其字数也由共计40万字的《征求意见稿》,调整为约35万字的《资本办法》。


从背景来看,原《资本办法》的出台,时值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即“巴塞尔Ⅲ”),确立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要求各成员国带头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并建立了国别评估机制。


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员,我国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既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也是推进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原银监会发布了原《资本办法》。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风险特征的发展变化,资本监管面临一些新问题,有必要根据新情况对原《资本办法》进行调整。


此外,国际监管规则也发生了较大变化。2017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改革最终方案》,作为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最低标准。我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需按要求实施相关监管标准,并接受“监管一致性国际评估”,评估结果在全球公布。


因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即“金融监管总局”)立足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对原《资本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并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风险权重被重设:

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下调为250%


众所周知,我国的银行业,特别是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是国家金融体系中的“主力军”,占据主导地位。


9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上半年末,我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规模为449.21万亿元。其中,银行业机构总资产为406.25万亿元,占比超过九成,约为90.44%。


图/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同时,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数据也显示,截至2022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总资产约合45.91万亿美元,是排名全球第二位美国银行业总资产的1.95倍;我国六大银行总资产约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48.86%,资产、资本和盈利规模在全球领先。


在刚刚结束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培育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被业内视为“新提法”与“新信号”。因此,《资本办法》中关于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风险权重的参数调整,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通过对三个版本关于“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具体条款监管要求进行对照,不难发现,《资本办法》对商业银行持有工商企业股权的行为,进行了统一的放松,对于参与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股权风险投资,也给予了一定便利。


资料来源:金融监管总局官网(贝壳财经记者汇总制图)


对于《资本办法》部分下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信用风险权重等情况,中金公司林英奇、许鸿明等研究员对此表示,相比《征求意见稿》,《资本办法》对于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形成更多的资本节约,同时“符合市场预期”。


事实上,这在半年前已有政策“先兆”。


5月23日晚,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关于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方案在主要任务的第5条中明确提出“依据资本监管规定,合理确定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风险权重。”


彼时即有多位业内人士就此向记者特别解释,如果根据今年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投贷联动过程中纳入商业银行集团合并报表管理的子公司所投股权的风险权重,将会按照1250%或400%计算,占用试点银行较多资本。


《资本办法》虽然保持了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1250%的高风险权重,但是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其风险权重已由《征求意见稿》时的400%,设定为250%。


“从《巴塞尔Ⅲ改革最终方案》来看,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允许商业银行在一二级资本之和10%的额度内开展满足相关限制的股权投资,可以适用100%的风险权重。”兴业研究公司金融监管高级研究员陈昊在接受贝壳财经记者采访时曾解释道。


值得关注的是,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陈昊表示,这一条款往往被用于各类政策支持的股权投资领域,“例如小微、科创等领域”。


但无论如何,就贯彻“二十大报告”与202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共同提出的“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而言,《资本办法》中关于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设定,已较《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即“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迈出一步,同时也兼顾了投资风险的考虑。


对按揭占比较高的商业银行将形成更多资本节约、构成实质性利好


除了对工商企业股权融资风险权重的调整外,在市场看来,《资本办法》最引人关注的调整之处,还体现在不同档次银行在居住用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权重设定上。


《征求意见稿》与《资本办法》均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并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其中,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


中金公司研报指出,根据《征求意见稿》,若居住用房地产满足已完工等审慎要求,第一档银行可根据还款来源、LTV(即贷款价值比,常见于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等分类设置40%至105%权重不等;《资本办法》则在此基础上细化分类规则,风险权重整体调整为20%至105%不等。即第一档银行按揭风险权重将整体下调。


对此,多家研究机构也认为,随着《资本办法》的施行,对于按揭占比较高的第一档银行,将形成更多资本节约,构成实质性利好。


据悉,《资本办法》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资本办法》等五个监管文件同时废止。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