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1月15日上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召开《道路交通事故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对该院近三年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特色举措等重点内容进行通报,并发布了几起典型案例。

在一起案例中,2020年10月13日在密云区某路段,金某驾驶“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赵某驾驶“时风”牌三轮汽车头西尾东停放,电动自行车前部与三轮汽车左后尾部接触,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金某受伤。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金某为主要责任,赵某为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金某多处肋骨骨折,后经鉴定其所受伤致残程度为十级。

金某以赵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为由,要求赵某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全额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全部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认为,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的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某违反规定停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交管部门认定金某为主要责任、赵某为次要责任的划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承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被告驾驶的农用三轮汽车符合机动车的特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赵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赵某未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赵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终密云法院判决赵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金某各项损失共计十八万余元。

法官表示,驾驶人在购买农用三轮汽车时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该种车辆是按机动车管理,从而忽略了上牌、上交强险的事宜。三轮汽车按机动车处理,首先要求驾驶人要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其次一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在责任划分中也会处于劣势,最后在后续赔偿时即使未投保交强险,但在交强险范围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提醒广大农用三轮汽车驾驶人要及时投保,谨慎驾驶,减少出行风险。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