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1月15日上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召开《道路交通事故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对该院近三年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特色举措等重点内容进行通报,并发布了几起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图源:密云法院


在一起案例中,赵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2019年某日中午二人在李某家饮酒后,李某搭乘赵某驾驶的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前往某处种树,三轮车失控与山体接触后侧翻,造成车辆损坏,赵某与李某受伤。

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认定: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赵某为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家属起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密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行政违章责任的划分,是根据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当事人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不应作为确认当事人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晓酒后不应开车的交通规则,明知赵某饮酒后驾车,还主动搭乘该车辆,应当属于对法律明令禁止性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故应当认定李某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密云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由赵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十五万余元。

法官解析,本案中李某明知驾驶人饮酒驾车仍乘坐,最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好意同乘时无偿搭乘人明知车辆使用人醉酒,仍然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机动车使用人可能存在重大过失,但因无偿搭乘人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本案在鼓励人际友善、利他行为与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寻求平衡,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好意施惠人安全驾驶行为,强化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引导人们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善行,具有正面的社会示范效应。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