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年来养宠家庭数量不断攀升,动物在给予陪伴、带来慰藉的同时,也存在伤人、咬人的风险,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


针对上述情况,11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向社会详细通报近十年通州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及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图源:通州法院


新京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通州区近十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受理案件数量呈现波动趋势,但总体较为均衡,每年均有此类案件发生,类型多为邻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往往经过多轮私下协商,对立情绪严重,并对事发时细节争议较大,因此较难达成调解意愿。部分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在相关机关备案登记导致互相推诿,以及流浪宠物发生伤人后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等因素,都给被侵权人维权带来了较大难度。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郜超表示,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维权意识有所增强,所主张的赔偿项目类型逐渐增多,除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传统赔偿项目,当事人也多会因被饲养的动物攻击后,出现惊吓、恐惧等情形,进而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庭长杨宇对不同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介绍,他表示,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事件中,考虑到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则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