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需要律师执业证也能代理案件?近日,关于“经纪人协会律师(法务)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等组织推荐旗下律师经纪人代理案件的消息在网上广泛传播,引发众多法律从业者的不满。


所谓的律师经纪人究竟是什么身份?上述律师(法务)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又是什么组织?它们为何能够推荐律师经纪人代理案件?新京报记者就此展开采访。


29起律师经纪人代理的案件均在辽宁,辽宁省司法厅: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记者注意到,网上广泛传播的两份资料均与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有关。一份盖有“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公章的推荐函显示,该组织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推荐魏某某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推荐函的落款时间为2023年,编号为“辽经律专函字2023第0076号”。


盖有“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公章的推荐函。图源网络


另一份显示为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发布的《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说明》写道,没有法律基础的人支付3860元,保证过关拿证,经由该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可以代理辽宁省范围内的民事案件。


页眉显示为“辽宁省经纪人协会”的《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说明》。图源网络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者没有查询到魏某某代理的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但是以“律师经纪人”为关键词,记者查到了29起由律师经纪人代理的案件,这些案件全部在辽宁审判。其中多起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显示,代理一方当事人的律师经纪人正是由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推荐。


以律师经纪人自称,颇具迷惑性。对此,辽宁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没有听说过律师经纪人代理案件的事情,“这肯定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我们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都会出公告,由司法部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统一发布成绩。”


“昨天才听说这个事情,有律师打电话反映这个情况。”沈阳市律师协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所谓的律师经纪人代理案件“就是钻法律的空子”。


律师经纪人为何能成功代理案件?


谈到代理案件,社会公众的第一反应自然是律师、法律工作者。那么,律师经纪人为何能够成功代理案件?


在上述推荐函中,该组织推荐律师经纪人担任代理人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正是根据“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一规定,使多名律师经纪人成功代理了民事案件。


不过,哪种社会团体可以推荐公民成为代理人,早在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明确了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2022年,最高法对上述解释作出第二次修正,对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代理人的限定条件没有变化。


辽宁省经纪人协会负责人称“早就停了”


记者通过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平台查询到,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是2007年成立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为辽宁省民政厅。


该协会的经营范围包括,指导全省经纪行业工作,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经纪业发展规划,协调会员之间及其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经纪业发展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建立、完善经纪行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反映经纪人的意见和要求,调解经纪业务纠纷,为经纪人排忧解难,维护经纪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记者查询到的辽宁省经纪人协会的有关信息。图/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平台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的事务应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记者注意到,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推荐公民代理的案件类型,涉及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多种类型。


针对上述情况,新京报记者以培训者的身份联系辽宁省经纪人协会负责人陈文成求证。他表示,负责律师经纪人事务的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已经“内部停摆”,至于何时恢复“说不好”。


对于“经培训考试获得律师经纪人资格,可经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推荐接案子”一事,陈文成一开始极力否认,称“网上说那玩意儿你也信?都是瞎扯”。但随后,陈文成又称“很早以前有,早就停了”。


陈文成解释,是因为最高法发布了司法解释,对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有界定、有补充,“我们接到通知就停了”。在记者追问下,他表示,是去年底停的。


然而记者查询到,两起于今年2月、5月立案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保险纠纷案件,原告的代理人仍是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只是因为两名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按照撤诉处理。


一起今年5月立案的保险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的代理人仍是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图/中国裁判文书网


多名执业律师认为“律师经纪人”在“打擦边球”


对于律师经纪人顶着迷惑性头衔代理案件的情况,连日来,不少执业律师在社交平台上表达不满。有律师称,自己代理案件期间碰到过所谓律师经纪人代理的情况,对方拿出来的是协会的会员证和推荐信。


多名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的执业律师表示,律师经纪人代理案件属于“钻空子”“打擦边球”,不仅关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问题,也关系到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


辽宁声自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前告诉记者,在律师群里看到过律师经纪人成功代理的判决书,“对律师行业是一个刺激,律师要更专业、更精准才好,人家‘游击大军’都上来了,‘专业军’还不赶紧武装自己?”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晓旬提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才有资格推荐公民代理案件。“上述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值得探讨,如果它具有盈利性质的话,当然就不具有推荐的资格。”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孟飞认为,律师经纪人的出现与执业律师数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有关。他同时指出,律师行业有律协,对律师的管理十分规范、严格。“社会团体推荐代理人基本没有这方面的约束,在法律素养与律师有差距的情况下,难免会有人在市场中做搅局者,恶性竞争,间接损害律师队伍的形象。”


毕晓旬也认为,虽然经过短期的培训可能会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律师经纪人并不具备律师实务中的诉讼技能,“审判机关应该对协会以及被推荐者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其实就是变了个花样,以前叫法律咨询顾问,现在叫律师经纪人。”王前称,司法解释对于推荐公民作为代理人的要求比较严格,就看法院认不认可其代理资格。


■ 民诉法专家:

律师经纪人经推荐代理案件的模式违背立法精神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实质上已经废除了普通的公民代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马登科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在这个背景下,经纪人协会推荐律师经纪人代理的模式变成了职业的,“它的收费模式和形式上是类似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给当事人、给社会造成误解,以为律师经纪人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但实际上这种模式又试图钻法律规定的空子,以一种特殊形式来绕过前两者的壁垒。”


马登科指出,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初衷是为了在当事人没有能力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情况下,保障他们的正当权利,这类情形不以盈利为目的。很显然,律师经纪人代理的模式违背立法精神。


那么,对于代理人的资格,法院是否应该通过实质性审查予以确认或驳回?马登科认为,民诉法修改以后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这一点,实际上就将审查权从法院剥离出来,法院原则上不审查这方面的内容,只要是符合有关要求的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推荐,原则上都予以处理。


“但是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只要仔细审查,应该能够发现这种所谓的社会团体不是公益性社会组织。”马登科指出,它不是为了在没有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情形下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如果此类代理情形大规模出现的话,法院应该通过院级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迅速予以规范、明晰。不属于法律上授权的人,不允许以代理人身份出庭。


记者注意到,部分地区的社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已经作出反应。


今年3月,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布的《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提示单》就指出,个别社会组织违法推荐公民代理诉讼,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破坏了我省营商环境。


该提示单最后要求,要对开展推荐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活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自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停止并坚决予以纠正,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有关事项。如发现有关社会组织仍在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1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及惩戒工作委员会发布联合提示称,鉴于律师会员关注并讨论的“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相关情况,委员会召开了紧急会议,目前在通州区范围内尚未发现有“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等类似组织或成员活动,如各位律师履行律师职责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应当向所在办案机关提出异议,并应及时向北京市通州区律师协会反馈相关情况。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陈静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