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获悉,此次对条例的修订完善器官获取和分配制度,实行全流程管理。

 

同时,对于移植的医疗质量,条例也作出明确。条例明确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从事器官移植应当具备的条件,严格准入管理。规定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完善退出机制。

 

  • 看点1

器官移植前将审查“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情形

 

此次修订,完善器官获取和分配制度,实行全流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从事遗体器官获取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展遗体器官获取服务应当遵循的要求。细化获取器官前的伦理审查要求,规定获取遗体器官的见证程序。

 

如条例规定,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获取遗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审查遗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遗体器官的情形。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获取遗体器官的书面意见。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同意获取的,医疗机构方可获取遗体器官。

 

条例还规定了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它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

 

对于活体器官的接受人,条例明确,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对于活体器官的移植,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也要及时审查相关事项,如活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活体器官的情形;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是否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关系;活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等。

 

  • 看点2

配偶、直系血亲曾捐献遗体器官,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分配

 

同时,条例还完善遗体器官分配制度,规定遗体器官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要求定期公布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规定,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分配系统中如实录入遗体器官捐献人、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相关医学数据并及时更新,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分配系统分配的遗体器官或者来源不明的人体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条例还规定,建立绿色通道工作机制,高效、畅通运送遗体器官。如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建立遗体器官运送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确保高效、畅通运送遗体器官。

 

在遗体器官分配方面,条例明确,患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其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曾经捐献遗体器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

 

  • 看点3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定

 

加强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明确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从事器官移植应当具备的条件,严格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流程,提升审批质效。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完善退出机制。

 

条例明确,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三项条件——分别为,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临床工作经验;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这些执业医师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并在执业证书上注明。

 

同时,条例还规定进行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采取措施降低风险,保障医疗质量。规定器官移植手术的收费范围,对遗体器官获取服务按照成本收费,要求制定收费原则和标准,加强财务管理。

 

比如条例明确,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包括为获取遗体器官而发生的评估、维护、获取、保存、修复和运送等成本。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的收费原则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对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

 

  • 看点4

医务人员违规获取活体器官被追刑责的,将终身禁止从业

 

此次修订,还完善了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器官捐献和移植领域的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未经本人同意获取其活体器官,或者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活体器官;违背本人生前意愿获取其遗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意愿获取其遗体器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有上述情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此外,条例还规定,如果医疗机构违反条例规定,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或出现未通过分配系统分配遗体器官等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可以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3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如果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还应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可以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唐峥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