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发布第九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涉及开斗气车酿事故损失自担、盗掘文化遗产被判刑、纠正行政不作为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的问题。

 

案例一:开“斗气车”酿事故,自担责任赔偿损失

 

裁判事项:赵某、李某分别驾驶小轿车同向行驶,因李某变更车道致两人发生纠纷。随后,赵某对李某进行辱骂,驾车跟随、逼停李某,李某为躲避纠缠调头时,赵某欲拦停,但因操作不当致两车碰撞并各有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遭拒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明知其拦停行为可能导致两车碰撞,却放任该结果发生,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遂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满天和气,太平有象。” 中华民族历来以和为贵,倡导和气迎人、平情应物的处世之道。文明化合天地清,对于与他人的小摩擦应冷静处理。心诚色温,气和辞婉,必能动人。如任情绪泛滥,不仅于事无补,还可能引发更大祸患。心宽一寸,路宽一丈,本案判决提醒人们遇事应心平气和、包容礼让,避免因斗气斗狠而害人害己。

 

本案例来源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照顾孤寡聋哑老人多年,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裁判事项:刘某系聋哑残疾人,因孙家三兄弟的祖母曾照顾刘某一段时间,两家交往甚多,在刘某唯一的亲人去世后,三兄弟主动照顾刘某多年。政府相关单位协调安排刘某生活时,刘某也选择由孙家三兄弟照顾其晚年生活。在刘某患病期间,三兄弟轮流到病房探望、陪护,并负责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护工、伙食等费用。刘某病故后,三兄弟不仅尽心处理丧葬事宜,还按照当地风俗进行祭拜。因刘某无继承人,三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局为刘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兄弟虽非刘某的继承人,但对刘某一直照顾扶助,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遂依法判决指定民政局作为刘某的遗产管理人。判决后,民政局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对刘某的房屋、存款等进行管理和清点,并将刘某的遗产分割归三兄弟所有。

 

案例价值:“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三兄弟照料没有血缘关系的孤寡聋哑老人多年,非亲胜似亲,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本案判决弘扬了我国尊老敬老的中华传统美德,依法维护了无血缘关系帮扶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向孤寡老人伸出援手。

 

本案例来源为太仓市人民法院。

 

案例三:纠正行政不作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裁判事项:吴某从安徽老家至南京务工,由工作单位为其在南京市鼓楼区参保。因吴某年满40岁且在户籍所在地未参保,鼓楼区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了临时账户。后吴某不幸溺亡。吴某的丈夫何某(残疾)要求鼓楼区社保中心给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鼓楼区社保中心认为按当时政策应由户籍所在地办理,仅退还了吴某临时账户的储蓄额。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鼓楼区社保中心给付遗属待遇。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死亡后户口已注销,客观上难以在户籍地开通个人账户,由户籍地核定其遗属待遇缺乏可行性,由鼓楼区社保中心负责吴某的遗属待遇是唯一可行选择,遂依法判决责令社保中心对吴某的遗属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判决后鼓楼区社保中心已重新处理,向何某给付遗属待遇。

 

案例价值:“谋必度其义,事必因于民。”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极其重要的思想资源,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行政执法不能简单地只作“可不可以办”的技术判断,更应多作“应不应该办”的价值判断。司法机关亦应做实能动司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应考量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本案判决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本案例来源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文化遗产需保护,擅自盗掘应修复

 

裁判事项:王某等人先后多次在某国家级汉代古墓群保护区采用挖坑、爆破等方法实施盗掘,虽未盗掘到任何物品,但对古墓群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此外,王某等人还在另一处遗址保护区盗得编钟七件并倒卖。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倒卖文物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行为不仅损害了汉墓群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依法判决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看护、回填等修复费用。

 

案例价值:“千古文物有灵性,万年古迹赤子心。”古文化遗址与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不可替代、不可再生,是社会共有的宝贵文明资源。本案判决打击涉文物犯罪行为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修复费用,有利于进一步筑牢文物保护法治底线,切实担负起“把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遗产精心守护好,让历史文脉更好地传承下去”的使命任务。

 

本案例来源为泗阳县人民法院。

 

案例五:养老责任不可推卸,寸草春晖应予表彰

 

裁判事项:年近九旬的田老太育有三儿一女,丈夫病故后其常年独居,平日多由长女探望和照顾。长子未经老人及其他兄弟姐妹同意,将老人送往养老院,后长女将老人接回照料。田老太将四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生活费并承担护理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遂依法判决四子女支付生活费并承担护理义务,同时,法院对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长女进行表扬,向其所在村委会发出该院首份《表彰孝子建议书》。

 

案例价值:“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孝悌之道是千百年来中国人修养心性、为人立身之道,是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整肃社会秩序的经世治国之道,是每个人都应尊崇、力行的价值理念。法院于案内引导子女团结和睦,保障老人安度晚年,于案外以司法担当褒扬孝行典范,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充分彰显了司法温度和人性关怀。

 

本案例来源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案例六:网红“探店”有边界,恶意贬损要担责

 

裁判事项:戴某是有上千名粉丝的美食探店博主,到某小吃店探店时因等餐时间过长,心生不满,未用餐便离开。随后在抖音号发布该小吃店的探店视频并给予差评,获得上百点赞和几十次转发,并在微信群发布不实贬损和辱骂性言论。小吃店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戴某在抖音号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作为探店达人,未试吃便发布贬损言论,不具客观真实性且超出善意评论限度,构成名誉权侵权,遂依法判决支持小吃店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厚者不毁人以自益也,仁者不危人以要名。”社交媒体时代,许多消费者会通过探店主播的视频推介甄别选择美食。探店博主应坚持“谨而信”,客观公允地进行推介,不可为所欲为,发布不实信息或恶意差评。本案判决有利于规范探店博主言行,促进数字经济时代各方主体的良性互动。

 

本案例来源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案例七:婚姻短暂存续,彩礼酌情返还

 

裁判事项:胡某与朱某相识于网络,第二次见面便商定婚事,在登记结婚前,胡某向朱某给付彩礼20万元。婚后二人常因琐事争吵,婚后一年多朱某提出离婚并离家,双方分居,未生育子女。朱某起诉离婚,胡某主张退还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胡某给付的20万元彩礼数额较大,且双方婚后一年多即分居,故对胡某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酌定朱某返还彩礼8万元。

 

案例价值:“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嫁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给付彩礼的目的不仅是缔结婚姻,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本案中双方仅短暂地维系了婚姻生活,判决酌情退还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物质和情感利益,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本案例来源为启东市人民法院。

 

案例八:强卖丧葬服务违法悖德,法网恢恢终判刑

 

裁判事项:2018年起,顾某等人在从事丧葬服务过程中,为谋取不义钱财,利用丧户想顺利出殡的心理和习俗,强行要求丧户除殡葬车外必须租用其提供的客车,如丧户不同意,便以不按时出殡或者拦截出殡车辆等方式,强迫丧户购买服务,共计违法所得一万六千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等人多次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附加服务,情节严重,均构成强迫交易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价值:“明丧祭之礼,所以教仁爱也。”我国的殡葬文化渊远流长,承载着对先人的尊重与追思,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宗法观念和伦理道德。殡葬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使逝有所安、思有所依。要挟、强迫丧户购买额外丧葬服务,违法悖德,应当受到法律惩罚。本案判决否定了殡葬服务中的“强买强卖”行为,也告诫从业者切勿利欲熏心误入歧途。

 

本案例来源为滨海县人民法院。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