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瞿叶娟)12月20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基层治理样板“广阳经验”所在地,房山区南广阳城村召开“践行主流价值 共建和谐社区—涉侵占社区公共空间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房山法院长阳人民法庭万会兵发布了典型案例。


华某是某小区业主。2021年9月,华某对房屋东墙外的小院进行改造。物业公司认为华某扩建时占用了公共绿地,要求限期整改。华某并未停工,随后完成了东侧小院的改建。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物业公司将华某诉至法院,要求华某将院落外移围墙恢复原状,并恢复原有绿化。

华某辩称,为了防盗安全考虑,才将院落外墙加高并加装防护玻璃。私家小院的围墙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物业公司不是权利人无法要求恢复原状。即使移动了围墙,物业公司也无法证实外移围墙具体长度和宽度,没有具体标准,无法实际履行。

案涉小院的原始图纸已丢失。在法院主持下,原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产权证上的平面图,进行了现场测绘。在多方努力下,还原了小院最初状态。经比对,最终确认了华某拆除小院围墙向东扩建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购买的房屋带有院落,该院落归华某个人所有,华某有权进行改建。但改建行为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也不能影响其他业主利益。华某在改建中,将院落围墙向东扩建2.35米,扩大了自有院落,侵占了公共场地,损害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

法院判决,华某拆除现有围墙,恢复小院原有院墙。

法官解析,公共空间是每个业主的共同利益。实践中,很多社区都不同程度存在公共空间被占用问题,比如圈占绿地建庭院、种菜或停车等等。社区的公共空间也是一种资源,如果每一个居民都圈占公共资源,社区的公共空间就无法满足居民的社会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纠正侵占公共资源的行为,需要法治与文明并进。不仅要依法依规惩治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作用,还应广泛动员居民依法有序参与社区治理,在共建共治共享中培育居民的社区意识和公共精神。

法院提示,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居民在行使“主人翁”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义务,要坚守权利义务边界,切莫贪图“小利益”而失掉“大素质”。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