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彭镜陶)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获悉,19日晚,一小区底商因店主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屋内充电而起火,所幸消防员接警后及时赶到,扑灭火势并疏散楼内居民,无人员伤亡。事后,店主张某某承认,为图方便而将电池放到店内充电,他因过失引起火灾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起火现场。图源: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


12月19日20时许,在丰台区一家烟酒商店内,店主张某某在柜台内玩手机时闻到了一股焦煳味儿,抬头一看,正在充电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喷涌着火光和黑烟,张某某第一反应去关掉电闸,随后便拨打了119报警电话。


20时14分,总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调派救援力量到场处置。起火的烟酒商店是一处小区的一层底商,消防员兵分两路,一路铺设水带灭火,另一路前往二层疏散那里的8户居民。5分钟后火灾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


事后,火灾调查人员发现,起火点位于烟酒商店内的冰箱旁,起火前张某某就是把电池放在这里充电的。充电过程中,电池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了周边的可燃物,这才酿成了火灾。张某某面对讯问时悔不当初,他说自己之前就看到了类似的报道,但自己没太在意,觉得同样的事儿不一定发生在自己身上,为了图方便,心存侥幸才把电池放到店内充电。


张某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放到店里充电属于“明知故犯”,对消防宣传和提示也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在张某某租用的底商所在楼内,就张贴了电动自行车严禁入户充电的消防宣传海报,社区和小区物业人员也曾多次开展过入户消防宣传。


此外,事发小区从2018年便陆续修建了12处充电桩,共有832个充电口,充电口与小区所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比例达到了1:0.7,最近的一个充电桩就在起火店铺所在楼后的15米处。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张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提示,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更不要把电池带回进室内充电,一旦引起火灾,肇事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