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情况。北京高院副院长孙玲玲介绍,2019年以来,北京高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2422件,裁定再审案件110件。

 

“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抑或是法院裁定再审的依据,均以案件证据问题为主,反映出民间借贷行为中证据形成、收集、留存,对于纠纷发生时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孙玲玲指出。

 

现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多涉及证据问题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在全部民事再审审查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位列各类民商事审判案由前三,前两位分别是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从案件来源看,在北京高院受理的2422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2354件,占全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的97.19%。

 

“约七成的再审审查案件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其中的一项或多项申请再审。”孙玲玲介绍。

 

2019年以来,北京高院裁定再审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共计110件。其中,依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中,涉及证据提交的80件次。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情形的31件,占比28.18%;符合“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情形的49件,占比44.55%;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的27件,占比24.54%,部分案件裁定再审的依据涉及多项。

 

风险:证据留存意识不足

 

通过分析2422件民间借贷再审审查案件,北京高院发现,产生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大风险因素就是证据留存意识不足。

 

“数据分析可见,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中,当事人多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这两项与证据相关的事由申请再审。”孙玲玲指出,这与当事人的证据意识比较薄弱直接相关。

 

部分当事人在具体民间借贷行为发生过程中缺乏固定、留存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在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不能提供书面借款合同、借条、借据,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部分当事人主张通过现金交付款项却不能提供收据,主张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款项通常没有明确的备注或说明,主张通过委托代付又缺乏通过第三人转账操作的书面委托、指令、确认函件。因此,双方容易对款项性质、是否实际出借及出借、还款的具体金额产生争议。

 

此外,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

 

提醒: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理约定借款利息

 

对此,北京高院提醒公众,民间借贷过程中,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企业信息等基本信息和纠纷风险情况;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理约定借款利息。

 

为了明确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避免发生纠纷,无论是否为熟人之间借款,发生借贷行为时都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形成书面借款凭证,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本金、利息、用途、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若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尽可能通过微信、短信、邮箱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降低纠纷风险。

 

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可以在法律保护上限内明确约定利息,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孙玲玲提醒。

 

孙玲玲还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受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若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出借人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避免超期后因借款人行使时效抗辩权丧失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要求还本付息的权利。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唐峥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