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此次二审稿对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进行了修改,记者注意到,二审稿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等情形,将面临从重处罚。

 

划定行贿罪从重处罚七类情形

 

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犯罪主体规定,与正在修改的公司法等做好衔接,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其他公司、企业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的成立条件,妥当把握好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二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将草案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第二款中增加“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犯罪门槛。


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符合规定的同类营业和有关关联交易行为不宜确定为犯罪,建议作进一步明确。二审稿增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与公司法等的相关规定做好衔接。

 

草案第五条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增加了从重处罚的六类情形。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准确、妥善划定从重处罚情形。

 

二审稿对从重处罚情形修改为:(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这样修改后,与有关文件确定的重点查处的行贿情形相一致,同时保留“等”领域,对其他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提供法律依据。

 

纠正实践中存在的对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

 

为何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

 

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行贿不禁,受贿不止。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臧铁伟说,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本次修改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加强犯罪惩治。

 

对涉民营企业的有关犯罪作出新规定

 

此外,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涉民营企业的有关犯罪作了新的规定。这对于加强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保护民企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有何显著作用?

 

臧铁伟介绍,近些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刑法对国有企业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相关腐败犯罪作出规定,这些行为也逐渐在民营企业中出现和增长,需要依法惩治。

 

臧铁伟表示,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2023年7月14日,中央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提出明确要求。

 

据他介绍,这次修改刑法,将现行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对国有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犯罪扩大到民营企业,同时立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情况和特点作出规定。目的是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进行的“损企肥私”行为,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