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刘宇航)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明知是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0年至2022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系医保药品的前提下,从张某某等人处大量收购,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药品销售给山东省的侯某某、河北省的周某某、田某某等人,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6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后,平谷区首例倒卖医保药品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利用自己曾为小区保安的从业经历,印制“高价收药”的小广告卡片,分发给各小区回收废旧物品的从业人员,向小区内的老年人收购医保药品,然后加价卖给诊所、药店,其行为不仅危害群众的用药健康,还影响到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案中这种用医保、新农合等途径从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然后加价销售给非法回收人,而后销售给顾客的药品被称为“回流药”。“回流药”脱离了药品储存必要的温度、湿度条件,药品质量难以保障,使用时存在隐患。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