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黄璐)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区内两车相撞,全责方认为放置的垃圾桶遮挡视线而起诉街道办事处要求其赔偿修车损失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垃圾桶位于道路黄线以外,全责方机动车受损是因其违反交通法规,与垃圾桶的摆放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机动车全责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7月的一天上午,通州某小区内,赵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李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赵某驾驶车辆右前部与李某驾驶车辆左前部相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无人受伤。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赵某因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过错行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但赵某认为街道办在小区内放置的垃圾桶遮挡其视线,且未安放提醒标识和路口反光镜,才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起诉街道办赔偿车辆鉴定及维修费9000余元。


街道办称,其不是适格被告,垃圾桶系政府发放,且设置在固定的垃圾站内,并没有放在道路上,没有阻碍道路通行,街道办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时双方机动车均没有与垃圾桶接触。而赵某所提及的垃圾桶,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发放,于2019年小区环境提升改造时在垃圾站原址上更换,而该垃圾站为本小区在固定位置设置的附属设施。垃圾桶日常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另外,从赵某及街道办事处举证的照片和视频可以清楚显示,垃圾桶位于道路黄线以外,靠近变压器,未占用道路。赵某在庭审中也认可新垃圾桶所在位置是此前旧垃圾桶的摆放位置,但称新垃圾桶的宽度、高度都增加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赵某在小区内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的机动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从当事人双方举证的照片和视频可以清楚显示,垃圾桶位于道路黄线以外,靠近变压器,未占用道路。事发当时双方的机动车均没有与垃圾桶接触。因此,赵某的机动车受损是因为其违反交通法规,与垃圾桶的摆放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街道办没有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赵某没有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