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恶意逃避履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5件刑事案例均属于“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模式相对隐蔽,审查发现、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虚构债务提起诉讼用以逃避真实债务


在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中,周某琼和邓某泉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欠下高额债务,经济状况恶化,于2015年3月12日与邓某泉的亲属周某成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捏造周某琼和邓某泉向周某成借款220万元的事实。同年3月16日和17日,周某琼将筹集到的220万元通过亲属银行账户转入周某成的银行账户,再由周某成转回到周某琼的银行账户,制造周某成向周某琼交付220万元的资金流水记录。周某琼和邓某泉后又于3月16日将二人名下的两套房产抵押给周某成。


2018年,债权人余某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琼、邓某泉偿还借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周某琼、邓某泉限期偿还余某勤借款及利息共计约580万元。周某琼、邓某泉遂唆使周某成以此前捏造的借款协议等材料为依据,于2019年1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出资为周某成聘请律师。法院基于三人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先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和多份执行法律文书。其后,周某琼、邓某泉将之前抵押的两套房产抵偿给周某成,并伙同周某成以358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导致余某勤等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在审理周某琼、邓某泉、周某成虚假诉讼一案时,法院认为周某琼、邓某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成在周某琼、邓某泉安排下配合二人提起虚假诉讼,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赃款在案发后得以追回,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余某勤出具谅解书,对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琼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虚构职工工资企图转移公司被冻结资金


在周某云虚假诉讼案中,周某云系某电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2019年4月至5月,某电子科技公司获得拆迁补偿款223.7万元。公司股东郑某因与该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于同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某电子科技公司返还郑某投资款100万元,并根据郑某的申请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100万元。


为达到转移公司银行账户内被冻结资金的目的,周某云企图捏造职工工资,以实现“优先受偿权”。2019年9月,周某云指使周某丽、陈某伟、李某鑫在其伪造的涉及职工工资款项的材料上签名,并指使晏某红在某电子科技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充当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其后,周某云、周某丽、陈某伟、李某鑫持上述伪造的材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进行虚假的劳动仲裁调解,致使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周某云又指使周某丽、陈某伟、李某鑫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调解书。后股东郑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了上述仲裁调解书。2020年4月1日,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周某云等五人予以罚款。


针对周某云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云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周某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郑某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模式相对隐蔽,审查发现难度较大


此外,“刘某春、杨某勇虚假诉讼案”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查封的财产;“郑某等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捏造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获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的债权,意图达到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5件案例均属于‘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实践中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也主要属于这种类型,双方当事人‘手牵手’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不存在实质性对抗,且多以调解方式结案,行为模式相对隐蔽,审查发现、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案件线索多来源于利益受损方的控告和举报。”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案外第三人的控告举报和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法指出,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严重背离诚实守信经营的法治文化,需要采取包括刑事手段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综合整治。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判处了一大批虚假诉讼犯罪分子。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力度惩戒各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甄别查处力度,提升虚假诉讼案件审判质效。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