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这是该法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作的关于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大食物观有关内容,增加规定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的有关规定。三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有关构建粮食供给保障体系的规定中明确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的要求;二是增加规定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三是在规定鼓励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


根据有关改革精神,有关部门建议明确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防控粮食安全风险;同时,落实组建统一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企业或依托现有机构的改革要求,建议考虑对承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执行主体既有企业也有事业单位的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有关内容修改为,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相结合

 

针对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提出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应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的建议,草案三审稿予以采纳,增加了相关规定。

 

如在总则中增加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内容;在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的规定中明确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增加提高为粮食生产者提供社会化服务水平的规定。

 

有关部门提出,目前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相比,耕地布局、数量、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已划定的“两区”中的部分地块耕地性质已发生变化,需作适时调整补划,本法对禁止擅自改变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可不作规定,在相关立法中再作研究考虑。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促进粮食领域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增加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明确国家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增加规定支持推广间作套种等种植方法,提高粮食单产。


解读

“保障粮食供给,既要保数量,也要保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也是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起到保安全、调供需、稳市场的重要作用。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收储制度,提高抗风险能力等方面,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保障粮食供给,既要保数量,也要保质量。


臧铁伟介绍,草案规定国家完善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体系,要求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并明确政府应当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草案三审稿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防范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明确规定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白爽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