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备案审查,是对法规进行“体检”。2023年的“法规体检”查出了什么问题?记者获悉,今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回应多项民生关切,引发关注。

 

“2023年,法工委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持续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说。

 

看点1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

 

报告显示,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共1319件;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 2827件;接收司法部等其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的审查工作建议90件;目前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将省市县乡四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纳入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共计222517件。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一些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存在合宪性、涉宪性问题。

 

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应予停止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研究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推进。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公民、组织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一些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问题可以及时被发现并解决。

 

报告显示,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2827件,其中书面寄送的2282件,通过备案审查在线提交平台提出的545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收到的审查建议逐一研究,依法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开展主动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研究和处理意见。

 

看点2

备案审查积极回应百姓关切

 

近来,私拆承重墙引发严重建筑安全问题引起多方关注。但有的地方性法规中,对此的处罚规定却不严格、不到位,罚款额度明显低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额度,并将“并处”改为“可处”。有关组织认为这一处罚规定不合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这一处罚规定属于放松管控的情形。

 

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改变,涉及居民安居和公共安全,地方性法规应当严格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不应放松监管。最终,经过沟通,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已经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积极回应百姓关切,及时督促纠正涉及民生的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这是备案审查的重要职责。

 

看点3

围绕新出台法律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

 

相比以往,2023年法工委开展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有一个显著特点,围绕推动新出台的重要法律贯彻实施进行。

 

4月1日起,黄河保护法施行。法工委于今年组织开展涉及黄河保护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经清理,发现需要修改、废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共154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6件、废止20件,有关修法工作正在推进中。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集中清理工作中,法工委还赴甘肃、河南开展实地调研,召开两个片区座谈会,听取沿黄8个省、自治区清理工作情况和意见。

 

2023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9月1日起施行。法工委及时组织开展相关集中清理工作。经清理,发现需要修改、废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共49件;已经修改、废止6件。拟出台配套规定10件;已出台1件地方政府文件。

 

今年以来,法工委对以往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持续开展跟踪监督,推动解决问题,增强制度刚性。

 

比如,2017年以来,法工委持续开展涉及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推动制定机关废止了一批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处罚、处分等规定。但这项工作尚有个别项目没有完成,有关方面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提出清理建议。据悉,法工委将继续与有关部门沟通,督促尽快作出修改。

 

看点4

推动纠正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并跟踪监督

 

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都听取和审议这份关于备案审查的年度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

 

备案审查,核心就是“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当有公民或者组织拿起“备案审查”这个工具,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寄信或者在线提交对这些问题的审查建议,一些“问题法规”命运的齿轮就开始徐徐转动。

 

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加强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审查研究,督促纠正有关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涉及民生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单行条例存在的问题,推动纠正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并对一些问题开展跟踪监督,备案审查的效果更加“清晰可见”。

 

比如,有的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规定,该地区自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干招工考试时,同等条件下以使用特定民族文字答卷者优先录用。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该条例关于用特定民族文字答卷者优先录用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应当作出必要修改。据悉,目前有关制定机关正在抓紧修改。

 

又如,法工委发现以前要求纠正的地方性法规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作为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将具有本地户籍或者居住证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准入的条件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类似问题。对此,法工委将继续督促有关制定机关及时完成修改工作。

 

“新的一年,法工委将通过备案审查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机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密切同地方人大的联系指导,提高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水平。”沈春耀说。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白爽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