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9件案例涉及沉船造成重大海洋污染风险、非法捕捞、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占用海域、非法采矿、非法占用红树林林地等,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海上活动日益频繁的同时,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也与日俱增,对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海洋司法保护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在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督促、协同、追责的独特治理价值。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人追责。

 

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刘某某、柯某某擅自圈占海域用作垃圾消纳场所向海洋倾倒大量建筑垃圾,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海域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海域行为。鄞州区检察院向资源规划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海域监管职责。资源规划部门回复称,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属于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应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负责,拒绝履行海域监管职责。

 

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怠于履行海域侵占监管职责的行为,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理期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职责。经检察院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4件系民事公益诉讼。在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航运公司沉船打捞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广东某航运公司所属钢制散货船在唐山市曹妃甸海域东锚地北侧发生自沉事故,未予以打捞。沉没时船中存有轻油约2.6吨、机油约200公斤,均属危险废物,一旦泄漏将严重污染海洋环境。

 

因船舶在海洋非主航道沉没,海事部门无权强制责任主体打捞。2020年10月,唐山市检察院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航运公司打捞沉船,恢复相关海域原状,并消除环境损害风险。本案由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某航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打捞案涉沉船的全部作业。

 

此外,还有4件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中一起案例显示,许某虚构码头开发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后,杨某某、邓某某在明知占用红树林地需要办理林地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况下,雇佣工程车在海域填放弃土,造成沿海湿地13.15亩红树林林地被毁。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许某、杨某某、邓某某连带赔偿清除被毁红树林地污染产生的清运土方费用、补种红树林费用173万余元,并在防城港市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编辑 白爽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