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的王丽丽(化名)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父母只有自己和姐姐两个女儿,虽然自己和姐姐已经结婚,但户口均在父母的户口本上,父母将家里的一套老房子(户口所在地的村里)分给了王丽丽。最近,这套房屋或将面临拆迁,当地相关部门告知王丽丽,该房屋不能过户给她,出嫁后就失去享受房屋拆迁补偿资格。王丽丽想知道,相关部门的此类征拆政策是否合法?


解答: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鹏霞律师介绍,按照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看,王丽丽不会因为出嫁而失去享受房屋拆迁补偿资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丽丽户口在其房屋所在地,在该处分配有生产资料,享受村民待遇,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已经有很多法院作出了类似的判决案例。


李鹏霞律师进一步介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妇女出嫁后,户口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视为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获取房屋过户以及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