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高端养老市场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但是,高端养老机构的费用要比普通养老机构高很多,给普通家庭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那么,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承担高端养老机构的费用呢?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八旬老人为住进高端养老机构,起诉四个女儿要求负担高额赡养费的案件。法院综合考量老人的收入、资产、身体状况,子女的支付意愿、经济能力以及对老人的赡养情况,对老人的赡养费诉求进行了分别酌定。

 

法院的判决,既兼顾了利益平衡,又倡导了合适的养老方式,向社会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导向:子女有赡养扶助老人的义务,不仅仅指经济上的供养,更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作为父母,赡养需求也应从实际出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

 

案情:老人入住高端养老院要求四个女儿承担费用,四个女儿态度不一

 

据悉,何女士今年88岁,丈夫早在20多年前就去世了。她有四个女儿,都已各自成家,三女儿离异,生活不宽裕;小女儿长期在国外生活,不常与家里联系;大女儿、二女儿也都忙于各自的生活,逢年过节虽能看望问候,却无法时时照顾。所以,老人大多时候都是独自住在位于北京朝阳区的一套两居室内,自行照顾饮食起居。

 

何女士骨质疏松严重,体重只有60多斤,行动也有些不便。女儿们先后帮她聘请过几位保姆,但总不如意。后来,何女士听说北京周边有一家高端养老院,居住环境舒适,配有医疗设施,服务人员专业,便动了心。经过实地考察,何女士非常满意,当即决定入住。但这家养老院价格较昂贵,每个月基本费用在12000元左右,还要一次性预交一年的费用。何女士的积蓄和退休金不够,就找人垫钱、先住了进去。

 

随后,何女士要求四个女儿支付费用,但遭到拒绝。尤其是三女儿和小女儿,不仅没有给钱,还情绪激动、语气不善。何女士一气之下将女儿们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履行赡养义务,均摊已经支付的一年期养老院费用共计144000元;今后继续按照这个标准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3500元。

 

大女儿和二女儿表示,她们虽然经济能力有限,但会尽最大努力孝敬母亲,愿意出钱。三女儿表示,自己也60多岁了,没什么积蓄,退休金基本都用来支付房租和生活开销,无力负担高额养老费。

 

小女儿表示,自己出国时已经办理了提前退休,每个月退休金只有2000多元,在国外也没有工作,一直和丈夫靠着女儿生活,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赡养义务,每个月可以给400元左右的赡养费。她认为,母亲有自己的住房,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可以请保姆或者由国内的女儿轮流照顾,而不应该去高端养老院来增加子女的经济负担。如果一定要住,母亲的退休金不低,也有积蓄,还可以出租房子,用租金来支付养老院费用。

 

法院经询问,确认何女士和四个女儿月收入分别为:何女士每月5547.5元,大女儿每月4536.75元,二女儿每月2774.92元,三女儿每月7019元,小女儿每月2933.54元。另外,何女士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万余元。何女士表示,这些存款要用来支付生活开销,不同意拿去交养老院费用。

 

法院:支付赡养费数额,应与实际情况匹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子女不能近身照顾时,老人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负担高端养老院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应参考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子女数量,各子女的收入与劳动能力等相关因素。

 

本案中,何女士有自己的住房,每月有5000余元的退休金收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经济条件来看,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生活困难的父母”,向子女要求高于其支付能力的赡养费数额,不应支持。但考虑到何女士将近九十高龄,生活已无法自理,平日确实需要人近身照顾,四个女儿均表示不能近身陪伴和照料,所以何女士即使不住进高端养老院,也有请保姆照顾的实际需要。

 

截至起诉时,何女士签订的高端养老服务合同一年期限将近届满,鉴于该部分费用已交纳,四个女儿也均未在此期间近身照顾,故对该部分费用,应在扣除何女士有经济能力支付的部分后酌情予以支持。对于此后的赡养费数额,鉴于赡养费纠纷案件解决的是被赡养人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在子女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尽力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但父母也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比如本案中,何女士若不选择居家养老,可考虑将房屋出租等,以减轻子女经济压力。综上,法院在充分考虑何女士的实际需求、经济情况以及可替代方案的前提下,结合子女的收入情况以及支付意愿,对何女士后续赡养费用予以酌定。

 

在法院释明后,何女士的大女儿、二女儿仍表示,母亲主张多少数额,便愿意支付多少数额,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照准。最终,法院判决何女士的大女儿、二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3501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3500元;三女儿、小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2060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800元。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子女经济能力如何,至少言语上、态度上应当尊敬自己的父母。从当庭表现和当事人陈述来看,三女儿、小女儿对母亲关怀甚少,对待母亲的态度冷漠,应予以改进。何女士已年近九旬,除了经济上的赡养,女儿们应当给予更多生活上、情感上的陪伴和照顾。

 

专家: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问题应综合施治

 

法官提示,伴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赡养人也面临着老龄化趋势,另外,子女外出务工、独生子女家庭、离婚和孤寡等因素也使居家养老面临着挑战。正如本案中,四名被告中有三人已超过60岁,这种老龄赡养人在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已不罕见。

 

《民法典》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司法实践中对于赡养义务是否履行的评价,需要考虑被赡养人的赡养需求和实际支出,也要结合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以及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能力等情况,就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表示,本案对于社会老龄化背景下明确赡养费给付标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王伟称,国家卫健委预测,“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3亿,占比将超过20%,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随着老龄人口比例上升,老年人选择养老机构养老的形式越来越普遍。据2023年2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22年末,全国有养老机构4.0万个,养老服务床位822.3万张。相对于目前社会中主流的家庭自行养老方式,养老机构的费用更加昂贵,养老费用如何承担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赡养义务履行的标准也亟需明确。在解决养老领域问题时,应从道德与法律、家庭与社会等层面综合施治。

 

首先,应大力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推进德法共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不管是从道德层面,还是从法律层面,作为子女应当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关注老人的需求,给老人物质和精神层面的慰藉。

 

其次,应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多元化养老需求。虽然提倡居家养老,但现实中大量赡养人无暇近身照顾老人、大量老人居家养老存在困难,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关法律明确,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目前,政府也在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开展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旅居养老、互助养老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第三,应共建和睦家庭,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养老,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关乎整个家庭。选择何种养老方式,家庭成员之间应充分沟通、互相理解、共同努力。作为子女,应充分考虑老人的身体状况、实际需求,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尽可能地为父母提供舒适的养老方式;老年人也要从整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个人和子女的经济条件,不能因此给子女附加过重的经济、精神和道德负担。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