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樊秋苹 邢怀龙)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静止不动但却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原告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时不慎与被告老张停靠在村里一条道路上的厢式货车相撞,致伤残七级。于是王某将老张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定老张不按规定停车,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我的车停在采摘园前,那是村里的一条道路,没人说这里不让停车,发生事故时我都不在现场,是邻居打电话告诉我有人撞我车上了,等我赶到现场,那里根本就没有人。我的车动都没动,是他自己没看见撞上来的,我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庭审过程中,老张觉得自己很冤。原来,老张将自己的轻型厢式货车停放在了距离自家不远的一处采摘园前,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经过时跟老张停放的货车发生碰撞,王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老张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协商赔偿无果,王某将老张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经过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玻璃划伤眼球,导致左眼球破裂、左眼球萎缩、左眼睑裂伤、左眼外伤性失明等,构成伤残七级,致残率40%。

经法院审理查明,老张未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有驾驶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过错行为,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过错行为,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老张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4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老张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车辆虽然停在道路上没有行驶,仍然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故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也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如果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停车,则要开启相应的警示车灯,并在车尾规定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年来,交通事故已经成为最常见、死亡率最高的“意外事件”,“行车守交规、安全万里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等观念已深入人心。可是,仅知道“开车”的规则还不够,不按照规定停车亦会埋下安全隐患。“车位紧张不好找车位”“停车位收费不愿意停车入位”“临时停车马上就走”等是司机随意停车时最常用的“理由”,这也反映出司机群体普遍缺乏停车安全意识。血淋淋的教训已经摆在眼前,切记不要因为“图一时之便利 酿成终身之大祸”。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