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规范。

 

新京报记者咨询法律学者得知,近年来,随着高额彩礼的增多,涉彩礼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而且出现了“民转刑”(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刑转命”(刑事案件转为命案)的现象,《规定》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案件专章司法解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拓展、延伸、细化和明确,对涉彩礼纠纷案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同时,《规定》考虑到了妇女在婚姻中的隐形付出,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2020年9月26日,参加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零彩礼集体婚礼的一对新人。  图源:IC photo

 

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走高,出现极端矛盾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阐释《规定》出台背景: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这些案件中,男女双方的婚姻不是建立在牢固的感情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高额彩礼上,婚后一旦在价值观和生活理念上发生冲突,矛盾就容易外化,升级为纠纷案件。”研究家事审判制度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解释。

 

陈爱武表示,近年,彩礼相关纠纷案件出现了“民转刑”“刑转命”的现象。“如今彩礼动辄十几万甚至上百万,有时男方为了给彩礼债台高筑,导致男女双方对立程度提高,容易引发极端矛盾。”

 

2018年,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故意杀人案,男方被告人婚后与妻子感情不和,准备办理离婚,但因退还彩礼等事发生矛盾,用一把斧头将妻子的弟弟和母亲砍成重伤,获刑12年。

 

“五金”算彩礼,生日礼物和“5200元”转账不算彩礼

 

男女恋爱期间互送的礼物和金钱,哪些属于彩礼、哪些属于赠与,一直是彩礼返还类诉讼的争议焦点。《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规定》同时用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陈爱武认为,《规定》对彩礼和恋爱一般赠与两者概念的厘清,有效避免了将彩礼扩大化。

 

在2020年的一起涉彩礼纠纷中,一审法院将男方订婚时赠与女方的8万元礼金认定为彩礼,裁决女方全额返还,理由是这笔钱款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应该返还。同时,法官认定,原被告在恋爱过程中,原告向被告两笔金额分别为520元和5200元的微信转账,属于联络感情、表达爱慕之情的赠与,订婚时,原告给被告亲属等发的红包、香烟、雨伞等属于人情往来,上述财物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均不属于彩礼,女方无需归还。

 

而在另一起诉讼中,法官认定,转账时备注为“五金”(纯金首饰)的26万元也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应当认定为彩礼。


在一起判例中,为结婚购买的金首饰也被法院认定为彩礼。  图源:IC photo 


彩礼是否该返还,需考虑同居及女方孕育情况

 

陈爱武表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囊括了生活中大部分返还彩礼情形,但还有些不周延或未涵盖的地方,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困惑,比如,给付彩礼后,双方感情破裂,男方想要回彩礼,如果两人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法官该裁决女方返还彩礼吗?如果没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呢?上述情形都在《规定》中做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规定》指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做出了两处修改,一处是将“共同生活时间”修改为“共同生活情况”,以指引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实时,不能简单计算时间长短,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一起居住、未实际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另一处是将“孕育子女”修改为“孕育情况”,以涵盖女方小产、流产等情形。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两部门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便包括了对于男女双方同居及小产、流产等情节的考量。2022年2月的一起判例中,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18.8万元彩礼,法官考虑到女方曾终止妊娠,判决女方返还彩礼5.6万余元。

 

另一起判例中,男女双方同居三年,育有一子,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登记结婚,感情破裂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80%的彩礼、共12.8万元。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且已共同养育子女两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不公平,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陈爱武认为,《规定》关注到了妇女在婚姻中的隐形付出,比如怀孕、小产、家庭生活的共同消费,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结婚礼金。  图源:IC photo


《规定》打击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陈爱武提到,《规定》的另一处亮点是将男女方的父母纳入诉讼主体。

 

她解释,实际生活中,有时男方给的彩礼没有到女方手上,而是被女方父母拿去贴补家用,或者作为儿子的彩礼使用。《规定》出台后,给付彩礼的一方就可以将彩礼的实际使用人——女方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返还。“这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收取彩礼主体和诉讼主体分离的难题。”陈爱武说。

 

还有些人借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到手就悔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也提出,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爱武认为,《规定》对“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提出了倡导,能够对不法之徒起到震慑作用,但对界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缺乏进一步解释和指引。“女方收了彩礼,和男方没有共同生活就分手了,这算不算借婚姻索取财物呢?有女方为了拿到彩礼,和男方生活半年,生个儿子或女儿,算不算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呢?司法实践中,法官很难对此做出认定。”陈爱武说。

 

新京报记者 刘思维

编辑 彭冲 校对 朱名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