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据北京文化综合执法官微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首都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现通报2023年度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部分典型案例,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警示涉旅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保障旅游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案情概要:2023年8月24日,游客赵某网上购买并参加了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八达岭、十三陵”一日游。旅行社在实际行程中安排了两处购物场所,游客赵某认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后举报到文化执法部门。经查,北京某旅行社在组织接待团队游客在京旅游期间,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擅自指定两处购物场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总队对该旅行社处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不得强制缔约,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广大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如遇旅行社擅自指定购物场所、强制游客消费的情况,可以拒绝参加,并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


案例二: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案


案情概要:2023年3月10日,游客成某报名参加了由北京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三晚四日游”。行程结束后,游客成某因对行程安排不满以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为由进行举报。经查,该旅行社与旅游者成某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经营范围、游览项目时间等事项。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总队对该旅行社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中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以及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等十四项具体内容。旅游者在报名参团出行前,除了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外,还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内容与条款,以保障遇有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案


案情概要:2023年10月5日,总队执法人员在八达岭长城景区对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接待的旅游团队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询问,游客李某称,未与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后经查实,该旅行社在组织接待“八达岭长城”一日游中,未征得游客同意代替游客签订电子包价旅游合同,属虚假无效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总队对该旅行社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行程前务必要与旅游者签订规范旅游合同,以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广大游客在报名参团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并在仔细阅读后签字确认,付款后一定索要发票或收据,保留消费凭证,以便于事后维权。


案例四: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非国家指定旅游目的地开展境外团队旅游活动案


案情概要:2023年8月,总队接到相关部门转办涉旅线索,对北京某旅行社涉嫌违规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该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排领队组织17名游客赴文旅部公布的非旅游目的地国家进行境外旅游活动。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总队对该旅行社处没收违法所得113220元,罚款1132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本市旅游企业应密切关注文旅部发布的旅游目的地名单,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依法组织赴境外旅游活动。同时,游客赴境外旅游一定要密切关注我国外交部和文旅部的相关通告,确保自身安全。


案例五: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案情概要:2023年8月29日,总队接到游客晏某举报称,其通过网络报名于2023年8月8日至8月12日参加由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五天四晚来京游。该旅行社在行程前向游客告知“品味京城5天4晚游”产品显示行程中含有“故宫博物院”,但在实际行程中并未游览,故游客晏某举报该社虚假宣传。经查实,该旅行社在向游客宣传时称其具备“专业票务团队100多人”等,且在行程开始后仍告知游客已约故宫门票,但实际并未预约,构成了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总队对该旅行社处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提示:近年来,随着社交和短视频平台的迅猛发展,通过拍视频、直播等方式,成为旅行社线上宣传引流的主要揽客手段。为博取流量、吸引眼球,部分旅行社作出如“纯玩、全程无购物”等承诺,给旅游者造成极高的心理期望。但在实际行程中,通过增加另行付费项目获利,严重干扰市场秩序。广大游客通过在线平台直播、短视频、游记等形式报名参团时,一定要认清地接社资质以及行程安排,慎重交纳旅游定金,保障好自身合法利益。


案例六: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案


案情概要:2023年9月29日至2023年10月3日,游客王某通过网络报名参加了某(北京)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五天四晚游。行程结束后,游客王某举报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经查实,该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和接待。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总队对该旅行社处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不得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权,组团社或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在签订旅游合同或被转团时,须明确告知旅游者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者如发现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旅游者在跟团旅游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应收集保存有关证据,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者向文化执法部门举报,以保护旅游者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七:导游进行导游活动中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案情概要:2023年7月8日,总队接到公安机关转办涉旅线索,游客王某称,在京旅游遭到导游黄某诈骗。经查实,2023年7月6日至8日,导游黄某受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委派带团期间,以帮游客抢订故宫门票为由(实际上旅行社已为游客成功预订故宫门票),诱导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构成了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事实。导游黄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总队对导游黄某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导游黄某的北京某国际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要加强对委派导游的管理教育,严禁导游带团过程中存在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等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导游在执业活动中要遵循执业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权利,维护游客利益。广大游客在行程中遇有导游诱导、胁迫消费的情形,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并向文化执法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 李忆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