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明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其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


案情显示,张某甲驾驶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被侵权人张某甲的损害与侵权人张某乙饲养的犬只致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乙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张某甲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高法指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即使所养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处理,对于宠物“无接触式伤害”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当对其合理控制和管束,对自身及他人的健康安全切实负起责任。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