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稳步推进。2011年10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地启动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2017年12月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整体平稳,年均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占全国总排放量的比例超过40%。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效应初步显现。


然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的短板日益明显。此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文件执行,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满足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实际需要,急需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制定《条例》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


《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全流程管理,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的发挥。新京报零碳研究院总结了《条例》的重点,并对处罚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形成全面高效数据质量管理体系


《条例》注重权责划分,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重点环节中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进一步理顺并明确了各级相关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多个主体各自承担的数据管理权责和要求,明确了相关主体间的工作协同机制。一方面,确定各相关方在数据管理中的职能分工,有助于树立并调动责任主体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另一方面,形成监管协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衔接和顺利推进,避免因权责边界模糊导致的工作效率弱化、监管脱节等情形,形成全方位、全要素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管理框架,建立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条例》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监管机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职责,包括产品登记、交易结算服务,以及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条例》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以及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的种类;《条例》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年度排放报告的编制和报送要求,以及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和清缴;《条例》强调了重点排放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相关信息,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在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条例》建立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

明确处罚措施细节,强化数据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条例》对数据质量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核减下一年度配额、责令停产整治、取消资质、限制从业等法律责任。包括以下行为:一是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以及未按要求报送、公开和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的;二是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统计核算排放量、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的;三是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四是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遗漏、实施弄虚作假行为的等。为了强化数据质量监管和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可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不得拒绝、阻碍。相较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处罚力度有大幅提升,有助于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有效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对工作人员的处罚,对于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工作人员,将依法处理其持有的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将依法给予处分;对操纵市场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重罚;单位和个人均可能受到警告和罚款;对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主体将被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影响其信用记录。


以上所有规定均旨在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促进企业和机构遵守规定,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新京报零碳研究院研究员 陶野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