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实际案例盘点饮酒后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提醒公众春节聚会饮酒要适度。


过度饮酒致死,同饮人未尽合理照顾义务担责


小雨与小锋是情侣关系。一日小锋为答谢亲友组织了一场聚会。席间,小锋拿出多瓶高度白酒,小雨主动饮了几杯,很快便称自己“喝醉了”,但未表现出明显身体不适。


小锋与亲友共同将小雨抬回房间,此后几次回屋查看情况,但未能发现小雨已处于昏迷状态,酒后,小锋回屋休息,亦未发现异样。第二日小锋外出工作,回家后才发现小雨仍呈原姿势躺在床上,脸色发白,手脚冰冷,送医后小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乙醇中毒死亡。


小雨的家人将小锋及其亲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因小雨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锋等同饮酒者未对小雨实施强行劝酒、逼迫饮酒等不当行为,其他亲友在小雨醉酒后进行了照顾、查看,尽到了合理的照顾义务,故亲友对小雨的离世不承担责任。但小锋作为与小雨具有亲密关系的同饮酒者,负有高于其他亲友的注意义务,小锋离家外出放任醉酒昏睡的小雨处于无人看顾状态,错过了小雨的最佳救治时间,对小雨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但小雨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及后果负主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锋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同饮者存在强行劝酒等不当行为,应当负有更高的照顾和救助义务,如醉酒者因他人强制劝酒或未能得到合理看护而受到损害的,劝酒者及未能尽到救助义务的同饮者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聚会饮酒时请充分尊重他人的饮酒意愿及饮酒能力,不强劝,不过量,不伤身。


搭乘酒驾车致车祸,纵容酒驾的同饮人需担责


老高与小杨是合作伙伴关系,一日小杨驾车前往某地洽谈生意,邀请老高乘车陪同,生意谈妥后两人驾车前往当地一饭店进行庆祝,席间共饮了一瓶白酒。饭后,小杨开车送老高回家,途中与路旁的树木相撞,造成小杨受伤、车辆毁损、树木损坏。小杨被交通支队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经鉴定,小杨构成二级伤残。


小杨认为,老高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老高赔偿自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同饮酒人负有劝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法定义务,老高在明知小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非但未进行劝阻还搭车回家,是对酒驾的纵容,据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酌情认定老高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酒驾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人都不得纵容酒驾行为的发生。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轻则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罚款,重则依法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作为同饮人或聚会组织者,如果明知聚餐人驾驶了车辆,不应对其进行劝酒,一旦劝酒则应负起对驾驶人必要的看顾、注意义务。即使未实施劝酒行为,同饮人对醉酒同伴仍负有合理的看顾、照护义务,如有同伴意图酒后驾车,同饮人则负有加以阻止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加劝阻,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酒驾被列入保险免责条款


小飞平日喜欢和朋友一起聚会饮酒。一日,小飞与蓝天公司的司机小吴共同参加聚会,酒后小飞提出想要驾驶蓝天公司的车辆返家,小吴对其进行了劝阻,但小飞坚称自己酒量很好,没喝醉,执意要开车回家。劝阻无果,小飞开走了小吴驾驶的蓝天公司车辆,途经一路口时与马路边的张女士相撞,造成张女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后小飞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张女士出院后,将小飞、蓝天公司以及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飞因醉酒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张女士的人身损害,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责任人追偿。同时,因醉酒驾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已就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故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小吴作为蓝天公司的驾驶员,应当对车辆钥匙进行妥善保管,蓝天公司虽称钥匙系被小飞强行抢走,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综合认定小飞承担80%的赔偿责任,蓝天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张女士8万余元,小飞赔偿张女士20余万元,蓝天公司赔偿张女士6万余元。案件生效后,保险公司以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飞向保险公司支付上述8万余元赔偿费用,后法院根据判决中确认的责任比例,判决小飞向保险公司支付80%的理赔款6万余元,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可另行向蓝天公司主张。


法官表示,因酒驾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一般会将酒驾行为列入免责条款。因此,侵权人如因酒驾行为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款、赔偿款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了自己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大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确保安全出行。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陈一帆

编辑 刘倩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