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2月18日9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于女士本人出庭,被告某摄影公司员工冯女士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2年,于女士闲暇时在短视频平台看到该摄影公司的广告,因拍摄门店离家较近,且于女士上门商谈时对拍摄环境、销售人员的承诺内容都很满意,便当场签订《摄影服务合同》,于女士选择购买了4000元的摄影套系,包含四套服装和配套妆造,附赠30张精修底片及相应照片摆件。


庭审现场。 图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拍摄完成后,在门店销售人员的推荐下,于女士又花2000元购买了摄影增项服务——12张精修照片。一个月后,于女士收到42张精修照片,她对其中一套绿色服装的照片均不满意,故要求删除该12张照片,放弃相关增项服务,要求摄影公司退还12张精修照片的服务费共计2000元。


店家表示可以进行后期精修,直到于女士满意为止,于女士拒绝,并坚持要求退款。由于双方无法确定精修照片的数量和具体内容,原定的拍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于女士尝试多种沟通途径,摄影公司均拒绝让步,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女士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摄影公司退还2000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及理由,充分进行举证质证,考虑到案件事实已查清,被告也认可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欠缺充分的沟通。经法官徐可卉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摄影公司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于女士服务费1000元。


庭审后,法官徐可卉提醒消费者,首先要认真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将口头约定的细节内容尽量以文字形式写入合同中;其次要注意付款时的收款方主体,确保收款单位为服务提供单位而非公司内部的个人账户;最后双方要保持良好畅通的沟通,保留沟通记录及付款记录。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