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平西府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一房屋出租人张某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公安部门解析,房屋出租人在对外出租房屋时,应当按规定主动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或到住房所在地的流管站登记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信息。《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编辑 彭冲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