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李佳桐)近日,新京报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财产继承类案件。该案中,老人曾订立遗嘱,指定其单独所有的房屋由孙女继承。老人去世后,孙女要求继承房产时受到阻碍,遂将父亲和叔叔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老人遗嘱合法有效且孙女在受遗赠后60天内已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判决涉案房屋由孙女继承所有。


李老太与王大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二子,即王老大、王老二。王小妹是王老大的女儿。2010年7月1日,王大爷去世。2022年7月3日,李老太去世。

不久后,王小妹将王老大、王老二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老太单独所有的位于石景山某小区房屋。王小妹称,李老太于2022年5月7日订立自书遗嘱,将该房屋指定由她继承。并且,王小妹在2022年7月5日李老太葬礼上出示了遗嘱,又于2022年7月24日通过王老大向王老二出具书面接受遗赠声明,这足以说明她在知道受遗赠后60天内已经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该房屋就应该归她所有。

王老大同意把房屋过户给王小妹,但王老二坚决反对。王老二称,一方面他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他认为王小妹就在李老太订立遗嘱的现场,知晓遗嘱的内容,但王小妹过了80天才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为证实该遗嘱真实性,王小妹申请对该遗嘱是否为李老太所写进行鉴定,并提供李老太立遗嘱时视频佐证。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遗嘱内容与李老太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经鉴定认定系李老太自己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相应要求,应认定合法有效。在此基础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小妹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的问题。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被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遗嘱人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

故如果被遗赠人在遗嘱人生存时即已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其也无法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此种情况下,其接受遗赠的起算点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据此,王小妹于2022年7月24日表示接受遗赠,并未超出法定期限。即便以李老太作出遗嘱之日为计算点,王小妹也于2022年7月5日李老太葬礼当天向王老二出示过案涉遗嘱,行为视为表示接受遗赠,亦未超出法定期限。

最终,法院判决李老太名下坐落于石景山某小区房屋由王小妹继承所有。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