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营销业态,正逐渐成为百姓购物的新选择。在这种模式下,商家将商品交由主播代为销售,由主播对商品进行讲解,主播收取佣金或“坑位费”。那么,主播出现讲解时长不足等情况时,“坑位费”如何处理,商家是否可以主张全额退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因直播出现失误,品牌方要求退还全部“坑位费”及违约金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A文化公司(甲方)与B品牌(乙方)签订了一份直播营销委托合同,主要约定:就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甲方在某自媒体平台上,使用甲方旗下签约的艺人或网络红人某颖为乙方产品提供直播间售卖,如甲方销售额或销售量未达到乙方预期估值,甲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将乙方产品在指定直播间进行售卖,甲方不承担乙方产品未能上架的任何赔偿及违约责任,但需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坑位费”。


A文化公司(甲方)与B品牌(乙方)后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主播由某颖变更为华某,原“坑位费”变更为4.5万元;保证金1.5万元;直播间讲解时间变更为8-10分钟(以乙方最终提供的脚本内容需要的讲解时间为准);如甲方不能如约履行本协议,除应退还上述费用6万元,还需支付乙方总额30%的违约金。上述合同履行中,双方就脚本内容、直播时长、是否加入助播、助播由哪方提供等进行了沟通。


B品牌在直播后对上品时间、讲解内容、没上助播等提出异议,A文化公司认可没上助播属失误并提出解决方案,但未能与B品牌达成一致。后来B品牌起诉A文化公司,要求退还全部“坑位费”并支付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A文化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主播华某在直播期间售卖并讲解了合同约定的产品,可以认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现B品牌提出直播存在助播缺失、时长不足等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A文化公司履行合同存在部分瑕疵。合同中关于退还全部“坑位费”的约定显然系对应根本违约之情形,结合公平原则及在案证据,法院酌情确定A文化公司支付B品牌9000元违约金。


法官:直播带货的权责划分需更加明确


法官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条款对于违约责任存在约定的,应当考虑违约责任适用的违约情形和违约程度,区分履行不能和履行瑕疵,准确适用违约条款。当事人依据根本违约条款主张权利,经审查仅构成瑕疵履行的,不能适用根本违约条款时,根据损失情况,依据违约赔偿原则对违约责任予以确定。


法官提示,直播带货较传统销售模式、经营模式更加复杂,商家与平台之间、商家与主播之间的权责划分更需明确。合同系各方履行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合同的订立要经过充分协商,对直播时长、讲解内容、助播配置、销售额要求等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予以明确,同时应注意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及程度约定不同的违约后果,避免因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导致纠纷发生。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为规范网络直播行为,我国陆续出台《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为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营运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了行为指引,也为网络直播销售模式下各方维权增加了法律保障。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