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张震)某日,老太太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关某家门口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自己受伤。陈某认为,事故是因为自己被关某家的狗追咬所致,因此将关某诉至法院。新京报记者获悉,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关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821.36元。

记者了解到,当日陈某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腰椎横突骨折,皮肤出血,建议休息一周。医疗费用合计2753.36元。

后陈某将关某诉至法院,主张其摔倒系躲避关某饲养的狗追咬所致,要求关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万余元。

关某辩称,狗并非自己饲养,而是流浪狗。狗原来在邻居家,邻居出门旅游,让其帮忙喂几天。关某表示,陈某没有证据证明翻车是小狗追咬所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陈某的伤情是否因躲避狗追咬所致。本案中双方对陈某受伤原因各执一词,在此种情形下,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分析判断这一事实。

据关某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听到响声后出门便看到陈某坐在地上,陈某当即跟关某说关某家的狗追她,她才倒在地上。关某在派出所笔录中也承认此狗原为邻居所有,现在属于自己。事发当时陈某便对事故发生原因作出陈述,若关某家的狗未出院子,陈某无法作出被狗追咬的陈述。因此法院认为,陈某因躲避狗受伤的可能性远大于其他的可能性。

本案另一个焦点是,为躲避狗追咬受伤,饲养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关某未经登记、年检养犬,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没收犬只的处罚,关某对此无异议。因此,不管狗曾经为谁所有,在本案事实发生时,关某是狗的管理人。在本案中,关某对其饲养的狗没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导致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关某家门口时为躲避狗的追咬受伤,关某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关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3821.36元。

编辑 刘倩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