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拟向大会提交“关于推行‘身份证电子邮箱’送达方式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的建议”。朱征夫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问题,建议全面推行“身份证电子邮箱”送达方式,并修订电子送达法律规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期发挥出电子送达的最大价值功能。

 

人户分离成为常态,电子送达应运而生

 

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沟通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当事人辩论权和诉讼参与权的保障,也影响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朱征夫介绍,当前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后,立案数量日益增多,线下送达成本消耗巨大。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流动不断加速,人户分离成为常态,普遍存在通过户籍地找不到人的情况。因此,单靠传统的线下送达方式已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发展和新形势审判工作需要。在此情境下,电子送达应运而生。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送达作为法定送达方式之一,规定电子送达之前须经过受送达人同意,受送达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可以选择其确认收悉的方式接受送达。201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在严格遵循有关电子送达的使用条件基础上,探寻新的电子送达方式。法院可以建立或者依托统一送达平台,通过邮件、电话号码、公众号等进行送达。

 

朱征夫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支持电子送达。截至2023年9月22日,全国法院使用电子送达的案件有1305.55万件,电子送达率84.43%。

 

当前电子送达存在适用率不高等问题

 

然而,目前的电子送达存在适用率不高、送达不成功、没有详细规定等问题,“送达难”情况仍待解决。

 

朱征夫认为,现有的电子送达均需要受送达人同意,且提供确能收悉的电话号码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方可适用,这就导致目前的电子送达仍然是被动适用。而且,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逃避诉讼、更换地址和电话号码等情况时有发生,电子送达也无法发挥作用。现有的电子送达只适合能通过电话联系、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积极配合的当事人,只能起到辅助和补充作用。

 

“此外,目前电子送达的受众群体和送达手段具有局限性,难以全面适用。特别是针对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不会电子收文操作以及对电子送达存在质疑的当事人,电子送达适用率偏低。实践中还存在系统送达后受送达人未点击查看而使送达不成功的情形,导致一直以来电子送达的价值功能无法实现最大化。”朱征夫说。

 

他认为,电子送达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在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却没有细化的规定,这使得法院在电子送达时只能逐步试探,是否属于送达成功,都是凭借法官个人见解,没有统一规定。电子送达中对于核对对方身份、确认地址、发送文书等流程也并没有详细规定,各地法院标准不一,造成无法准确送达等问题。

 

建议细化“身份证电子邮箱”等方式的送达标准

 

朱征夫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中增设“身份证电子邮箱”模块,在公民办理身份证时为公民自动生成与身份信息相匹配的“身份邮箱”,作为公民权威、专属、唯一的线上虚拟地址,赋予其与身份证地址同等的法律效力,将“身份证电子邮箱”送达作为电子送达的主要方式。

 

他认为,在电子送达中,应采取法院主动强制适用为主、当事人自主选择为辅的模式。如当事人有异议的,法院可自由裁量是否转为线下送达。通过制度设计,促使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切实扭转法院在电子送达中适用条件受限的被动局面。

 

“应细化‘身份证电子邮箱’以及其他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标准和操作流程,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完善法院送达告知方式,采取强制向受送达人发送弹屏信息的方式,将送达信息覆盖手机界面,强制受送达人接收,确保受送达人对送达内容查阅。”朱征夫说。

 

此外,他建议将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与法院业务系统联网,拓宽电子送达地址收集渠道,实现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共享,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查询到当事人的“身份证电子邮箱”,从而有效开展电子送达活动。

 

新京报记者 赵利新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