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时费、配件费不透明,汽车零配件来源不明,刚出修理厂没过几天车辆又出现同样故障……未来,这些汽修行业的乱象将得到严格监管。近日,北京市交通委起草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汽修企业必须公开维修收费标准,机动车维修配件也要实现可追溯。

 

此外,对于维修质量也有了更高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发生故障且承修方在3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同一故障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也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部分汽修企业不符合标准,扰乱行业正常秩序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六章,涉及各部门职责分工、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备案、经营要求、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内容。


征求意见稿介绍,自2019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正式实行备案制管理,印发机动车维修备案程序性规定。2021年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自备案实施以来,北京市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从2019年的3716户,增至2023年底的5544户,各项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


不过,在行业准入门槛降低、企业数量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备案企业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标准,违规备案经营无法退出,目前经核查后被各区监管部门列为“经营地址异常”企业占到备案总数的8.7%,部分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维修备案,严重扰乱了机动车维修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损害行业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亟待清理退出。


在新规的起草过程中,交通部门通过对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摸底排查、实地走访、座谈交流以及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机构、维修行业企业代表了解情况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机动车维修行业现状,为制定办法奠定基础。同时与法制部门、法律顾问单位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征求合法性审查意见,不断优化完善办法修订。此外,还与外省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深入交流,汲取全国好的行业监管经验。通过征求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等研提的意见,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稿。

 

必须公开维修收费标准机动车维修配件要可追溯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鼓励机动车维修行业向集约、专业、绿色、连锁经营方向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同时要求,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应先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以下简称“连锁网点”)备案由连锁总部申请办理,连锁网点的经营项目应当在连锁总部经营项目范围内。连锁网点的备案、备案变更和终止经营应由连锁总部按照要求向经营网点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办。

 

维修价格是车主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汽修行业必须施行“价格公开”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通过《维修系统》如实、完整地向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更新价格信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修车使用的零配件是否过关?征求意见稿也有明确约束: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未征得托修人同意,不得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依法处置或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同一故障两次不好,经营者应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为了保证维修质量,征求意见稿同样提出了“质量检验”方面的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辆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维修系统》打印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同时,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发生故障且承修方在3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为了实现机动车维修档案的透明化,征求意见稿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对于一些汽修企业的违规行为,备案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将予以撤销备案。例如“备案或备案变更时提交虚假备案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合规承诺的,经核查其经营条件与提交材料、承诺不符,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经核查未在备案地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被相关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等情况。

 

新京报记者 裴剑飞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