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张慧宁)日前,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诈骗案。王女士出于好意用自己身份信息开设虚拟账号帮助同事姜某某提取“基金保险”,不料自己背上了七万元的贷款后,姜某某失联。王女士报警后,姜某某归案,经通州法院审理,姜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悉,2021年10月,王女士的同事姜某某找她帮忙,称自己的父亲去世后有笔商业保险需要找专业机构取出,而姜某某自己征信有问题,想借王女士的身份办理此事。

王女士和姜某某素来关系不错,又听姜某某保证说不会对王女士的征信产生任何影响,就跟着姜某某到了某金融公司办理业务,把手机和身份证交给了工作人员。姜某某对金融公司说要以王女士的身份办理贷款,又对王女士说只是取“基金保险”,王女士与金融公司核对后,对方工作人员表示姜某某确有一笔金融资金,需要用王女士的身份信息开设虚拟账号,才能将钱取出,还告诉王女士后期可能会收到还款的短信,不过账户中已经预存了钱,王女士不需要理会还款通知。王女士信以为真,便将账户中收到的钱款转给了姜某某。

2022年10月,王女士突然收到一条银行的催款短信,提示她有一笔贷款未还,但王女士从来没有办理过贷款,疑惑之下便与银行进行确认,发现自己名下真的有一笔七万元的贷款。王女士尝试联系姜某某,然而从2022年2月开始,姜某某就离开了公司,与所有同事失去了联系。此时王女士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于是报警。

民警调查后发现,姜某某所谓的商业保险并不存在,只是姜某某自己手头缺钱,却因征信不良、不符合贷款条件,于是想到了王女士。为了让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帮助他违规办理贷款,姜某某在拿到钱款后还给了金融机构一万元好处费,在民警调查时,该金融机构早已人去楼空。2023年8月,姜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姜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姜某某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