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袁秀丽)3月1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补缴价款规则以及继承等内容。


《办法》提到,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条件具体包括:申请人为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共同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签订买卖合同满十年;因按揭贷款为该套安居型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产权限制期满后相关处理规则进行了明确,其中,权利人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不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不需要补缴价款,该套住房性质维持不变,权利人按照规定占有、使用该套住房的权利不变。权利人将安居型商品房上市交易后,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以无房身份再次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继承的处理规则与明确婚姻状况变化的处理规则。结婚后申请追加登记配偶为共同权利人,配偶未在本市拥有保障性住房的,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权利人及其配偶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