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壮阳类压片糖果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发布虚假广告引流,生产、销售金额达130万余元。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详细披露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虚假广告引流,经电商销至多地

 

案情显示,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经贾某某等人居中介绍,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等人决定接受吴某(另案处理)委托,生产壮阳类食品压片糖果。明知那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等成分禁止添加至食品中,仍将吴某从许某某处采购的60余公斤那非类原料,与玉米淀粉、蔗糖、红参粉等低价辅料混合,分别在青海、浙江窝点生产含有上述非法添加成分的压片糖果共计30余万片,并由山东销售团队曹某、高某等人,逐级发展经销商,在网络上发布“补肾固精、固本培元”等虚假广告引流,经网络电商平台等销售至上海、青海、安徽等地,生产、销售金额达130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青海某公司、浙江生产窝点及曹某等人处扣押涉案原料、半成品及各批次压片糖果若干。经检测,涉案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中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13人获刑,两大电商平台被治理

 

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作,追查上下游犯罪。以最初到案的1名下游经销商为线索,追查13人。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机关认定西地那非及那非类衍生物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梳理各被告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举报材料等证据,检察机关证实销售团队在不断接到非法添加投诉、诉讼通知后仍予以销售的事实,证明各被告人对添加物质的主观明知和违法性认识。

 

2023年6月、10月、11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青海某公司、贾某某、曹某等人提起公诉,以非法经营罪对许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12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青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曹某、许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从个案出发,检察机关发现电商新业态下食品安全监管疏漏,遂先后对涉案的国内两大电商平台开展专项治理,制发检察建议、强化跟踪落实,督促网络平台下架不安全食品30余种,关停违法店铺100余家,对80余名违法店铺经营者增加风险标签,要求平台重点关注。

 

西地那非是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该类物质,易导致消费者购买食用时无法掌握用法用量,对心血管系统造成伤害。最高检指出,涉案犯罪团伙为了非法牟利,在明知国家重点打击的情况下,仍然在食品中添加那非类物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唐峥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