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樊振国)3月14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民事纠纷。消费者小李在某洗浴中心楼梯斜坡摔倒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洗浴中心赔偿小李24416.4元。

据了解,2022年1月11日,小李到某洗浴生活馆洗浴,该场所沐浴区与淋浴区分属不同楼层,顾客在沐浴后需步行下楼淋浴。小李在二楼做完奶浴项目后想淋浴,便在员工搀扶下前往一楼,途中小李因脚滑顺着楼梯斜坡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当晚,小李在洗浴生活馆两位员工的陪同下就医,急诊诊断证明显示,小李摔伤、胸椎骨折。洗浴生活馆垫付医药费900.74元。此后,小李多次到医院复查,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显示,其T3椎体棘突骨折,胸椎骨质增生。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表示事故发生当晚,其摔倒的地方没有防滑垫和安全提示,并提交事故发生时的照片、投诉截图予以证明。洗浴生活馆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提交一组照片,证明场所内张贴有危险提示,且提供的拖鞋系防滑拖鞋,已履行危险提示和危险消除义务。洗浴生活馆还表示,根据门店要求,必须由员工搀扶顾客到一楼冲洗。

法官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洗浴生活馆是否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范围之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从场所或活动的危险程度、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对相关风险是否应当预见并防范、采取的防护措施、参与人员自身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

就本案而言,从场地设置来看,洗浴生活馆要求顾客在二楼做完洗浴项目后,必须前往一楼进行冲洗,其在场地设置方面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从风险防范提示角度看,事发时虽有员工搀扶,但从二层楼梯处看向一层的视野范围内,并无任何提醒、提示等标志,也没有防滑垫等。就此,洗浴生活馆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李摔倒受伤明显具有直接责任。

其次,从小李消费的项目内容来说,小李在做完奶浴项目后未冲洗,增加了滑倒风险,洗浴生活馆作为专业的洗浴场所,应当预见在此状态下存在更高的危险性,场所就此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小李在做完奶浴项目后曾提出在二楼进行冲洗,但遭到拒绝,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已经尽到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洗浴生活馆应就小李摔倒受伤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洗浴生活馆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共计24416.4元。洗浴生活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