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曾竞)赵女士在某儿童家具店购买了“龙凤”品牌床垫,但收到的床垫没有商标,商家告诉她,打上商标需加价上千元。赵女士认为该行为构成欺诈,应进行三倍赔偿,便将家具店的经营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3月15日,海淀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赵女士的诉求。

赵女士诉称,她购买两张儿童床垫时,销售人员表示这是“龙凤”品牌床垫,出于对品牌的认可,赵女士签订合同并付款2780元。但床垫送上门后,赵女士发现两张床垫均为无标产品,于是微信询问销售人员,对方称出售床垫确系“龙凤”品牌,但如果要打上商标,需加价付款1200元,赵女士未同意加价。经多次沟通,赵女士退回了床垫,收到了退款。此后,赵女士认为商家销售无标床垫系三无产品,已经构成欺诈,故将经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进行三倍赔偿,即赔偿8340元。


诉讼过程中,上述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并承诺无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完毕。赵女士认为该公司在诉讼中未经清算注销,要求股东(执行董事)梁某作为被告支付三倍赔偿款。

被告梁某辩称,公司在诉讼中注销没有经过清算的原因是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且有合理理由。不认可公司所出售床垫为三无产品,没有商标系考虑价格成本,不认可构成欺诈。梁某认为其已经获得“龙凤”床垫授权并提交授权书的照片证据。梁某还辩称,赵女士已经退货,就不能再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并未出具有效授权,且无法证明案涉出售床垫和品牌授权之间的关联性,难以认定其销售床垫为“龙凤”品牌。公司销售过程中的品牌介绍和售后要求加价“打标”行为具有欺诈故意,并实际实施了欺诈行为,赵女士已经陷入错误认知,以为购买的是“龙凤”品牌床垫,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构成欺诈。

“退一”和“赔三”并不冲突,并无择一适用的法律规定和逻辑结构,赵女士有权要求“退一”后再“赔三”。

上述公司于诉讼过程中办理简易注销,未就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算,现无法清算且无财产向赵女士清偿案涉债务,故应由梁某承担欺诈的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梁某向赵女士支付834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梁某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