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对有关罪名的理解。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解,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很大。结合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经过充分、深入论证,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对该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介绍。


《解释》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滕伟表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解释》规定了应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五种情形,即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编辑 张牵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