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 


3月19日,《新华每日电讯》发表题为《“实际损失30多亿元,赔付仅不到5亿元”——我国近年来海上最大的溢油污染事故调查》的报道。


两艘外籍货轮在黄海海域相撞,导致约9000多吨货油泄漏入海。这起我国近年来最高级别的船舶污染和海上最大的溢油污染事故,在青岛海事法院登记的损失达37.4亿元,而涉案外轮享有的船舶油污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仅4.7亿元左右,能够赔付的比例仅约八分之一。


新华每日电讯记者采访了解到,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本案,也是我国首例因船舶碰撞导致财产损失追究船长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于国际船舶油污损害索赔机制复杂,赔付金额远不能覆盖海洋生态修复和养殖损失。业内人士认为,需加快完善海洋领域国际技术标准和行动规则,优化海事赔偿责任制度和海事刑事立法,统筹推进海洋环境综合治理。


近万吨货油泄漏入海


2021年4月27日,利比里亚籍油轮“交响乐”轮与巴拿马籍杂货船“义海”轮,在黄海海域相撞,导致约9419吨货油泄漏入海。


据权威部门出具的《青岛“4.27”船舶污染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船舶碰撞造成“交响乐”轮约9419吨船载货油泄漏入海,污染青岛、威海、烟台4360平方公里海域、786.5公里海岸线。


经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查明,“义海”轮船长马某某采取应急措施不当,导致“交响乐”轮溢油扩大污染海域,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1月8日,法院宣判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赔付比例仅约八分之一


目前,我国原油进口大部分通过海上运输。船舶在航行中碰撞、触礁及船体结构破损等造成的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峻挑战。为降低海上溢油风险,及时应对大规模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均针对海上溢油事故处置制定了行为规范,但在后续海上清污费用的索赔问题上,仍存在诸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难点。


其中,由于航海领域特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赋予船东依法享有海事赔偿限制,但受油污污染的沿海地区和受害者无法得到足额赔偿,制约了被污染国家海洋环境修复和生态治理。


据青岛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长刘小娜介绍,在这一溢油系列案件中,因“交响乐”轮享受海事赔偿限制,我国沿海养殖户和清污单位等实际获得赔偿比例非常有限。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本案中船舶油污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仅4.7亿元左右,造成的损失却远远超过了该基金的数额。


本次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失巨大,船东依照上述公约享有的赔偿限额难以满足赔偿要求。例如,事故中涉及海洋渔业资源损失公益诉讼一案,涉案标的额就达4.5亿元,与本案中能使用的赔偿基金4.7亿元相当;而根据报告,截至2021年9月3日,这次事故在青岛海事法院登记的渔业损失、生态环境损失债权金额共约37.4亿元,比例近乎1比8。


优化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据记者了解,外籍油轮进入我国前,需先签订清污合同,但是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主管机构规定清污费率标准,由各清污公司制定自己的费率。


这一惯例导致我国清污公司在与外轮船东签订清污协议时,外轮船东通常不认可各清污公司自行确定的费率,而要求采用国际油轮船东防污染联合会(以下简称ITOPF)认可的费率。


“某一个清污公司为确定ITOPF认可的费率,会与ITOPF协商很长时间,效率较低。并且ITOPF认可的费率,低于市场行情,不利于保护清污公司的利益。”刘小娜说,以“交响乐”轮为例,清污公司与船东商议清污费率的时间长达20多天。


随着船舶吨位不断加大,时有发生的船舶碰撞事故导致海上溢油污染面积大、时间长、影响广,危害严重。多位业内人士认为,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需加快完善海洋领域国际技术标准和行动规则,推动各国携手促进全球海洋治理。


从国际公约来看,《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施行已有30余年,其中规定的船舶油污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计算标准较低,与国际航运发展及社会变革不相适应。业内建议,为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我国要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适时推动提高公约关于油污责任限额。


同时,要充分发挥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作用。2012年,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初北平认为,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一次溢油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限额过低,可适当提高油污基金对每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额度,更好地发挥油污基金的作用。


刘小娜认为,相关行业协会或部门可制定清污费用的费率标准,供国内清污机构使用,既能保护清污企业利益,同时也能提高我国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编辑 刘佳妮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