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据“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2024年3月2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刘玉(图源:潍坊市人民政府网站)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玉利用担任新泰市汶南镇党委书记、新泰市委常委、新泰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东平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高密市委书记、潍坊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9家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洽谈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377.5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18年3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刘玉任东平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期间,违规决定将东平县财政资金出借给私营企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被告人亲属和社会群众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此前消息,刘玉于2023年5月22日主动投案,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3年8月8日,被“双开”。

经查,刘玉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不信马列信鬼神,热衷迷信活动,官迷心窍,长期与“政治骗子”交往,妄图结交“大领导”“搭天线”“抄近路”,造成恶劣影响;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消费卡;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反工作纪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纪法意识淡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权妄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刘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玉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潍坊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刘玉,男,汉族,1967年11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被查前任潍坊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


曾任新泰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东平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高密市委书记、党校校长。


编辑 刘茜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