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北京大风天气多,如果汽车被标志牌、树木等脱落物、坠落物砸坏,车主应该找谁负责?损失该如何追回?需要留存什么样的证据?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发布3起典型案例,为车主解答上述问题。

车辆临时停放在加油站被标志牌砸坏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一起案例中,田先生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88300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20日,绝对免赔率及绝对免赔额均为0。2023年1月,田先生临时将车辆停放在某加油站内,加油站内一标志牌被风刮倒,将车前部砸坏,田先生维修车辆花费3.6万元,随后田先生将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停放在加油站被砸,是加油站看管不力,侵权方是加油站。

法院认为,田先生为车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应给付田先生保险金3.6万元。

法官提示,机动车损失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案中的情形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故田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就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主张理赔。关于田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加油站是否属于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的“使用”,法院认为此处的“使用”应理解为包括停放的静止状态。

停放小区内的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坏

一起案例中,于先生将车辆停到小区楼下,当天刮大风,车被楼体坠落物砸中,损失严重,于先生在要求物业赔偿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将物业公司作为被告、于先生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偿还相应的理赔款。

物业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物业公司在各个单元门张贴了《关于提醒业主在恶劣天气时将车辆停到车位上的通知》,事发时于先生的车辆并未停在车位中,而是停放在靠近楼体的位置,于先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免除责任。

法院认为,车主未将车辆停到正规停车位,物业公司作为楼体管理人未尽到消除小区内建筑物安全隐患的义务,双方对此次事故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理赔款。

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人,虽然提交了照片证明其曾经对业主进行过安全提示,但不能证明提示的时间,即使提示的时间在本案车辆被砸之前,其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管理及修缮,以消除安全隐患。而于先生在明知小区划定车位线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之外,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车辆损失的30%。

车辆被大风折断的树木砸坏

2023年8月,一棵树被风吹断,砸到了常某停放在某村委会院外的车。经查实,村委会为该区域林木的管理人,常某起诉要求村委会支付车辆损失一万七千余元。

村委会认为,涉诉树木折断是自然力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常某未尽到注意义务,随意停放车辆,导致车辆受损。而且气象局在事故发生前一晚就发布了天气预警信息,常某应对气象信息尽到注意义务,将车辆停在远离树木的地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双方均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常某具体的损失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判令村委会赔偿常某一万余元。

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由自然原因(如台风、地震、洪水等)引起的自然灾害,也包括由社会原因(如战争、动乱、征收等)引起的社会现象。一般自然力虽属客观情况,但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只有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该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不可抗力。

本案中,当天出现的雷电大风天气属于一般的自然现象,且气象台已发布雷电大风天气预报,天气恶劣致使林木可能对行人和车辆造成危险或安全隐患,属于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预见且应当预见到的情节,其亦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村委会作为管理人,如果在大风天气来临前后积极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林木或可避免倾倒致害。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刘斐洁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