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3月30日,据甘肃纪检监察网微信公众号“啄木鸟”消息,甘肃省供销社理事会原副主任寇明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诈骗案一审宣判。



2024年3月28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供销社理事会原副主任寇明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诈骗一案,以被告人寇明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被告人寇明尚利用甘肃省供销社与白银市政府联合建设西北再生资源产业基地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项目引导资金80.69万元;2002年至2018年,寇明尚利用担任省供销社产业科技处处长、省供销社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申报、业务承揽、企业破产改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31人所送款物816.25万元;2014年至2018年,寇明尚任省供销社副主任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146.65万元;2009年至2010年,寇明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专项资金264万元。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寇明尚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对其所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寇明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贪污受贿大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


寇明尚简历

寇明尚,男,汉族,1962年2月生,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09-1983.07 甘肃省供销学校学习


1983.07-1984.05 甘肃省供销社综合业务处工作


1984.05-1991.01 甘肃省供销社商品生产指导处副主任科员


1991.01-1991.12 甘肃省供销社生产科技处副处长


1991.12-1992.06 甘肃省供销社商品生产指导处副处长


1992.06-1995.02 甘肃省商品基地开发中心副经理


1995.02-1997.05 甘肃省供销社基层工作处副处长


1997.05-2000.07 甘肃省供销社基层工作处处长


2000.07-2010.03 甘肃省供销社产业科技处处长


2010.03-2017.07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党委委员、副主任


2017.07-2021.11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党委委员、副主任


2021.11-2022.01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副主任


编辑 刘茜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