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郭懿萌)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日常检查中,查处两起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违法行为,两名施工人员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4月1日上午9点,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属地街道、派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老山西里34号楼5单元发现了一名正在动火作业的工人马某。经询问,其动火施工未进行动火审批报备,未开具动火证,特种行业操作证超期未再复审,现场未设置看护人、未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行为。马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工人马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4月2日晚,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属地派出所在夜查中,发现男子刘某在石景山区天宇市场街边底商门口使用电焊动火作业。经现场调查,刘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且违规使用电焊进行明火作业。经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安派出所调查人员询问,刘某对违规明火作业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刘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刘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提醒,动火作业无小事,安全措施要到位。施工动火作业要做到作业人员有资质、施工人员要培训、动火手续要审批、动火作业要看护、动火施工不交叉、防火分隔要到位。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