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戴萍萍)随着双碳目标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新能源汽车涌入千家万户,如何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便捷充电,这一问题变得愈发重要。尤其是在家门口的充电需求,集中管理、有序充电成为不少车主的理想追求。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业主何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的诉讼请求。

何某1与何某是父子关系。何某1就小区院内停车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关租赁协议。何某就小区院外新能源停车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关租赁协议和充电设施安装及安全使用协议。

但何某认为租赁的新能源车位离家较远,所以在租赁期内未安装充电桩,到期后也没有再续租。后何某把新能源车停到何某1在院内的油车停车位上,并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在其油车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认为,根据小区规划,从加装充电桩的安全性、变压器容量等因素考虑,物业公司已经协调相关部门在案涉小区的1号楼、2号楼、3号楼外区域设置了新能源车位并增容了变压器,也就是何某1租赁的新能源车位所在区域,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停放并配合加装充电桩,因此院内油车车位不再允许加装充电桩。

法官现场勘验了案涉小区以及油车车位和新能源车位情况。新能源车位在院外较空旷区域,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情况占比高,但停车空间密度较院内稀疏很多,该区域增扩了变压器,除拥有汽车专门的进出口外,与小区之间亦有通道方便业主直接步行进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给居民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提供便利,有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小区管理的同时要把生态和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合理安排统筹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对于是否允许在院内停车位上加装充电桩,还要根据双方所主张的利益性质,考虑最大利益和最小弊害加以权衡并取舍,才能更好地实现物尽其用、绿色使用。

物业公司单独划分新能源车位,做了多种安全保障且未远离生活区域,既保障了周边居民安全,又满足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何某在已经租赁新能源停车位的情况下,以院内停车位离家更近为由,拒绝在新能源车位加装充电桩并要求在院内加装,势必会增加物业公司的管理难度,也容易诱发业主选租充电车位却不充分使用的行为,长此以往,弊大于利,不应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最终法院驳回了何某要求物业公司加装充电桩的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认可判决结果。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杨海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