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就“假离婚”是否有效作出规定。

 

意见稿提出,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假离婚”后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协议是否有效,意见稿也作出规定,以遏制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

 

意见稿提出,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查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据悉,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可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

 

编辑 白爽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