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电子烟,非法经营数额达59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罚金四万元,在案电子烟依法没收。据了解,此案是电子烟管理新规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油雾化型电子烟案件。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快递等方式向吴某等人出售品牌电子烟烟弹、烟具等,取得货款人民币2.4万余元。2023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吴某承租的库房内起获李某交由吴某待售的电子烟1.5万余支,2023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快递员处起获自该库房发货的电子烟2700支,均扣押在案。上述1.7万余支电子烟货值人民币5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案电子烟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