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萍)4月11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公布了近期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的处置通报。8家餐饮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被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被查处餐饮企业


1、北京逸品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海派伟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丽都鼎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蜀风阁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福第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聚香源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晋首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西部三兄弟(北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 王琳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