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卡拉)3月以来,大参林因为及时披露茂名大参林连锁药房有限公司(简称“茂名子公司”)和实控人之一柯金龙涉单位行贿罪一事,引起广泛关注。据大参林近日发布公告显示,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简称“广东证监局”)对大参林及董事长柯云峰、总经理柯国强、董事会秘书梁润世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3月2日,大参林发布涉诉公告,称茂名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原告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为茂名大参林连锁药房有限公司,被告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据《起诉书》、茂名子公司的立案通知书和柯金龙的拘留通知书显示,茂名子公司、柯金龙涉嫌单位行贿罪。柯金龙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单位行贿行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提起公诉。


同一日,大参林发布一则补充公告致歉。其中显示,茂名子公司在2023年8月18日就收到了茂名市监察委员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对茂名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下发的关于柯金龙刑事拘留的《拘留通知书》,柯金龙于即日起受到刑事拘留处置;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以涉嫌单位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根据《起诉书》,柯金龙于2023年7月14日被留置。


但直至今年3月2日,大参林才披露上述情况,已时隔半年。而且在今年2月9日,大参林还曾发布董事辞职公告,董事柯康保、董事柯金龙辞职,两人辞职后均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该公告中并未提及柯金龙先后被刑事拘留及留置一事。


对于违规信披的原因,大参林称,是因为在此过程中,公司错误地认为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暂未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因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公司对于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把握不准确,未及时进行公告。尽管大参林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并表示将加强信息披露的合规意识及要求,从内控的角度积极改善及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但其依然要为其违规信披的行为付出代价。


4月8日大参林发布的公告显示,广东证监局对其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违规信披,广东证监局对大参林、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4月13日发布的诉讼进展公告显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决茂名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400万元,柯金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大参林表示,该诉讼涉及茂名子公司历史的批发业务,业务收入规模占比低,公司主营业务集中在连锁药店零售业务。柯金龙目前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任何的经营管理事务,柯金龙涉及诉讼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大参林称,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但鉴于诉讼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具体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该类重大事件就包括了“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以及上述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实控人出事,不能说对企业经营没有造成较大影响就忽略了信披义务。尽管有规定,但还是有很多企业依然会出现违规披露的情况,不是不知道或不懂合规要求,而是心存侥幸。”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表示,根据成本效应分析法,一些企业可能宁愿接受行政处罚,也不想因披露造成股价上的损失,因为舆情造成的损失往往不可控。同时可能还存在侥幸心理,如果没被发现,企业可以相安无事。从监管角度而言,证监部门对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监管尺度和及时度还应当再提升。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