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刘思维)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创作的“文生视频”(即输入一段文字,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原创视频)作品被他人“洗稿”(一种通过变换表达方式掩盖抄袭事实的行为),并以原创名义发布,影视行业从业者陈坤以对方侵犯自己著作权为由提起民事侵权诉讼。4月3日,该案经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审核立案。


2024年1月,陈坤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完成一部网络大电影《山海奇镜》的预告片制作,并自1月4日起署名发布在各平台。陈坤解释,他用人工智能工具辅助完成视频创意,然后使用一款人工智能软件,通过输入文字描述生成图片,再利用人工智能工具将图片转化成视频。视频的后期剪辑是由团队人工进行的,视频使用的音乐是一位音乐人的作品,他获得了对方的授权。


近期,陈坤发现某账号于2024年1月18日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条视频,该视频未经他许可使用了《山海奇镜》预告片的文案、配音和音乐,且通过人工智能工具对《山海奇镜》预告片的镜头逐一重绘并复现。该账号声称,上述视频为其原创,未标明其作品来源,也没有标注陈坤的署名。


3月11日,陈坤将上述账号的经营企业和短视频平台分别列为被告,以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陈坤的诉求是,被告删除侵权视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他告诉新京报记者,提出5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因为,侵权账号有100余万粉丝,发布的内容涉及营销卖课,“我判断被告使用了我的视频用于商业盈利。”4月3日,陈坤接到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短信通知,该案经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审核立案。


陈坤的代理人、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昀锴表示,之所以把平台企业列为第二被告,主要是因为本案的第一被告、侵权企业注册地不在北京,而平台企业注册地在北京,“我们希望本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此外,原告方认为,平台企业在本案中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李昀锴表示,此案是“人工智能文生视频侵权第一案”。他告诉新京报记者,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侵权类案件的焦点是,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作品是否构成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者还是人工智能开发者。


此外,此案另一焦点在于,通过人工智能工具“洗稿”视频能否被认定侵权。“洗稿”,是指通过对他人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或重写,使其表面上看似与原作不同,但仍保留原作的核心思想或信息,目的是掩饰抄袭的本质。因此,在传统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洗稿”作品和原作品的相似性很难认定。


李昀锴称,此案中,被告利用人工智能工具逐帧生成新视频,涉案视频和原视频的每一帧画面都不是完全一样的,所以也同样面临上述问题。但是,侵权视频的画面主体元素和原视频基本一致,表达风格、构图、色彩也类似。此外,被告在侵权视频中使用了与原告创作视频相同的文案和音乐。因此,他认为,此案在认定二者的相似性上证据比较充分,原告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据了解,李昀锴曾是“人工智能文生图侵权第一案”的原告。新京报此前报道,2023年11月27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也在这次判决中得以厘清。判决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